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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方法 被引量:10
1
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19,共17页
在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不同的情形下,应当分别确定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如果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就不应按罪名确定保护法益,而应分别确定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保护法益。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是就不同犯罪... 在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不同的情形下,应当分别确定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如果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就不应按罪名确定保护法益,而应分别确定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保护法益。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是就不同犯罪或者基本犯与加重犯的关系而言,并不是任何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都包含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应当根据法益主体与被害人同意或承诺的有效性等要素区分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不应当在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中随意添加公共法益内容,也不宜随意在对公共法益的犯罪中任意添加个人法益内容。此外,需要区分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与阻却违法性的优越利益,不应将阻却违法性的优越利益当作相关犯罪的保护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法益 加重犯 拟制罪名 阻挡层法益 背后层法益 个人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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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制度价值及其实现路径 被引量:3
2
作者 李本灿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5-102,共18页
通过制度史的考察不难发现,刑事合规制度具有三个方面的价值,即作为直接目的的效率价值、作为终极目的的预防价值以及通过替代性惩罚实现的报应价值。以这三方面的制度价值为线索,梳理我国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不难发现,预防价值受到... 通过制度史的考察不难发现,刑事合规制度具有三个方面的价值,即作为直接目的的效率价值、作为终极目的的预防价值以及通过替代性惩罚实现的报应价值。以这三方面的制度价值为线索,梳理我国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不难发现,预防价值受到“广泛不起诉”“专项合规”“合规监督考察形式化”等方面的多重折损,以自我报告为核心抓手的效率价值未受到重视,替代性惩罚严重弱化。结合我国的制度现实,未来应当重视合规制度的预防价值,也不能忽视效率价值以及通过替代性惩罚实现的报应价值。为了提升制度的预防价值,需要警惕对涉案企业及个人处罚的过度轻缓化和合规整改的形式化;为了提升制度的效率价值,认罪认罚应当是制度适用前提,同时提升自我报告在程序选择中的意义;为了强化制度的报应价值,即便认可合规互认机制,也应当保持在适当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效率价值 预防价值 自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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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的罪刑条款设置 被引量:3
3
作者 张明楷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8-39,共12页
“《刑法典》是环境刑法更好的归属”的观点,只是一种主观判断,不一定符合事实;我国清末以来的刑法典都预设了多元刑事立法模式,单一刑法典模式不是由刑法典自身形成的,而是由于其他法律不设置罪刑条款形成的,生态环境法典应当直接设置... “《刑法典》是环境刑法更好的归属”的观点,只是一种主观判断,不一定符合事实;我国清末以来的刑法典都预设了多元刑事立法模式,单一刑法典模式不是由刑法典自身形成的,而是由于其他法律不设置罪刑条款形成的,生态环境法典应当直接设置环境犯罪的罪刑条款;罪刑条款应当与行为规则、行政处罚条款密切接近,故应采取分散型设置方式;行政刑法的特点是通过补强行为规则,确保行为规则的有效性,故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罪刑条款通常采取行政犯的表述方式,但部分条款也可以采取刑法犯的表述方式;罪刑条款应以行政处罚条款为基础,通过增加不法要素与责任要素的方式,使环境犯罪具备应受刑罚处罚性;处理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时,重在防止以刑罚处罚替代行政处罚;应当将行为人积极履行《民法典》规定的“修复生态环境责任”,规定为环境犯罪的减免处罚事由;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罪刑条款设置应注重必要性、明确性、合理性、协调性,不必顾虑与现行刑法典中环境犯罪条款的重复与交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附属刑法 罪刑条款 多元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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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性的系统论考察 被引量:2
4
作者 刘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3-115,共13页
刑法谦抑原则建立在法律对政治权力的有效抑制的理论基础以及刑法系统功能分出的社会基础上。刑法谦抑成为刑法系统自我指涉与外部指涉的沟通语义结构,为国家暴力的正当化使用提供必要条件。刑法谦抑的“话语—制度”构建,推动了政治系... 刑法谦抑原则建立在法律对政治权力的有效抑制的理论基础以及刑法系统功能分出的社会基础上。刑法谦抑成为刑法系统自我指涉与外部指涉的沟通语义结构,为国家暴力的正当化使用提供必要条件。刑法谦抑的“话语—制度”构建,推动了政治系统与刑法系统结构上的耦合机制。暴力适用的合法化(政治权力运作)与个体权利保护(刑法规范运作)并不矛盾,权利与权力具有共生特点。面对当代社会中系统与系统性危害的不断涌现,刑法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张,且这种扩张具有正当性。不能将刑法谦抑原则仅仅限定为刑法系统对政治权力决策的外部指涉。借助社会沟通的无主体属性,将刑法谦抑理论视为识别社会诸领域危害的语义结构,这与传统行为主义刑法观下的规范理论具有显著区别。这种路径并不意味着放弃行为概念,而是用功能主义去改造刑法谦抑原则的实质内涵,推动个体权利体系的更新,创造系统沟通连接新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谦抑 社会系统论 沟通连接 沟通媒介 刑法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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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中干扰采样行为的刑法定性 被引量:2
5
作者 江溯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7-119,共13页
司法实践中,以物理方式干扰环境监测设备采样的行为常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具代表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04号指导性案例。然而,此类判决存在三方面问题,即用司法解释架空刑法条文、用保护法益架空构成要件、用系统目的无法... 司法实践中,以物理方式干扰环境监测设备采样的行为常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具代表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04号指导性案例。然而,此类判决存在三方面问题,即用司法解释架空刑法条文、用保护法益架空构成要件、用系统目的无法实现代替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保护法益应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以物理方式干扰采样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86条第1款和第2款。其中,对第1款中“干扰”的限制应从行为对象和保护法益两方面展开。同时,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也应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规定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干扰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正常运行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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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形机器人治理中的刑法归责 被引量:1
6
作者 王华伟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1-116,共16页
随着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具身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在应用场景上逐渐拓宽,同时也形成了多元而复杂的安全风险和刑法归责难题。理论上主要存在代理责任、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独立责任四种各有利弊的刑法归责模式。除了严格... 随着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具身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在应用场景上逐渐拓宽,同时也形成了多元而复杂的安全风险和刑法归责难题。理论上主要存在代理责任、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独立责任四种各有利弊的刑法归责模式。除了严格责任之外,其余模式都可以统合在场景化的刑法归责体系之中。在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传统的刑法教义学原理可以处理绝大部分的机器人刑法归责问题,不过也应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对可容许风险、信赖原则予以新的推演和发展。取决于未来的技术进展,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将来可以考虑有条件地肯定智能人形机器人独立责任主体地位的可能性。人形机器人的刑法归责体系,应当对其他法秩序的规范评价和机器人伦理标准的探讨保持协同和开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形机器人 人工智能 应用场景 安全风险 刑法归责 机器人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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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因果关系的归责功能 被引量:1
7
作者 陈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84-100,共17页
“归因—归责”的阶层性判断框架对因果关系从事实到规范、从客观到主观的判断模式是法学界的共识,但对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否只是单纯地适用条件公式值得研究。行为危险现实化说在特殊体质和介入型案件中采用比较事实原因力的方法降... “归因—归责”的阶层性判断框架对因果关系从事实到规范、从客观到主观的判断模式是法学界的共识,但对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否只是单纯地适用条件公式值得研究。行为危险现实化说在特殊体质和介入型案件中采用比较事实原因力的方法降低规范判断承载的压力,把对危险实现的规范判断建立在事实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础之上,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事实因果关系的重要性。无论是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还是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事实因果关系都不是用形式化的“若无则不”公式判断的诸多等值条件关系。事实因果关系对法律因果关系具有判断和认知两种功能。危险创设阶段的事实因果关系主要是对心理类案件和不作为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提供认知功能。危险实现阶段的事实因果关系可以为特殊体质案件和介入型案件提供基于事实原因力比较的判断功能;在因果关系存在科学不确定性的案件中,危险是如何具体实现的需要通过流行病学或其他学科的合法则的事实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事实因果关系对归责的辅助性判断功能,在非疑难案件中,事实因果关系没有必要受到特别重视;在有些疑难案件中,疑难的确只存在于规范判断上,对于这些案件,事实因果关系只需要根据条件说即可验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实因果关系 条件说 合法则条件说 相当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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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正犯体系的反思性检讨 被引量:1
8
作者 周啸天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1-107,共17页
我国于共犯体系的选择上存在单一制与区分制两种不同主张。近年来,双方的理论对立逐渐深化且仍然激烈。对单一制作出系统性反思与检讨,既有利于廓清理论争议,也是抉择所需。经反思,在观察视角层面,单一制无视共同犯罪的团体性本质;在立... 我国于共犯体系的选择上存在单一制与区分制两种不同主张。近年来,双方的理论对立逐渐深化且仍然激烈。对单一制作出系统性反思与检讨,既有利于廓清理论争议,也是抉择所需。经反思,在观察视角层面,单一制无视共同犯罪的团体性本质;在立法层面,单一制与我国立法进程及胁从犯规定不符;在理论层面,单一制无法真正引入归责理念,并且存在不当扩大、缩小处罚范围以及不能合理说明身份犯共犯的可罚性之缺陷;在实践层面,单一制不具有量刑以及主犯、从犯刑事证明指导功能。应从共同犯罪的团体性本质出发,构建中国特色“主—从”区分式共犯参与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体系 单一制正犯体系 区分制共犯体系 反思性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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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视角下的轻罪应对
9
作者 喻海松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65-180,共16页
我国现行《刑法》未对轻罪作出明文规定,但大致可以将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归入轻罪的范畴,当然特定犯罪除外。近年来轻罪激增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立法层面增设轻罪这一直接原因,也有司法层面基于刑罚轻缓化的政策要求和形势变化... 我国现行《刑法》未对轻罪作出明文规定,但大致可以将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归入轻罪的范畴,当然特定犯罪除外。近年来轻罪激增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立法层面增设轻罪这一直接原因,也有司法层面基于刑罚轻缓化的政策要求和形势变化的时代背景而提升定罪量刑标准这一重要原因。未来,应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妥当应对轻罪。就贯彻刑法谦抑原则而言,最为紧迫的是通过优化定罪量刑标准有效控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多发轻罪的入罪范围;就推进综合治理而言,最为重要的是实现行刑有序衔接,既要立足当下通过司法裁量实现“出刑转行”,又要立足长远谋划对《刑法》规定的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允许比照适用,实现“两法衔接”,切实发挥《治安管理处罚法》事实上的“轻罪法”作用;就贯彻程序优先理念而言,要充分发挥审前分流作用,避免轻罪案件“扎堆”进入审判程序,并在降低羁押率的前提下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就完善前科制度而言,可以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突破口,并采取“程序修法先行,实体修法跟上”的具体策略,进一步实现犯罪的轻重有序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 行刑衔接 危险驾驶罪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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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工视角下主从犯的类型化界定
10
作者 涂龙科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83-96,共14页
区分制正犯体系采用分工分类法实现行为定型,再赋予正犯、从犯概念量刑基准功能的做法并不适合我国,反而造成概念混同以及两种功能之间的内在冲突。在我国采用作用分类法为主的立法背景下,理论上探讨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宜采用形式的... 区分制正犯体系采用分工分类法实现行为定型,再赋予正犯、从犯概念量刑基准功能的做法并不适合我国,反而造成概念混同以及两种功能之间的内在冲突。在我国采用作用分类法为主的立法背景下,理论上探讨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宜采用形式的客观说,以实现行为定型和量刑均衡的平衡。在形式客观说视角下,实行犯原则上是主犯,例外为从犯;共同正犯并不必然是主犯,也可以成立从犯;教唆犯主要是主犯,少数情形下成立从犯;帮助犯通常情况下是从犯,但也可能是主犯。主从犯的判断依据是犯罪行为的全链条,实行行为在犯罪链条居于中心地位,但不是唯一的核心。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对主从犯的判断结论部分相同,但存在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分工 主犯 从犯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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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附条件前科消灭制度之构建
11
作者 何群 宋义杰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6-70,共5页
目前的永久性前科制度对犯罪人资格和权利进行永久性的限制与剥夺,其本质就是对犯罪人基本人权的限制和剥夺。基于失权与复权的内在关联,我国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要求附条件构建轻罪前科消... 目前的永久性前科制度对犯罪人资格和权利进行永久性的限制与剥夺,其本质就是对犯罪人基本人权的限制和剥夺。基于失权与复权的内在关联,我国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要求附条件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构建,主体条件采取综合主义标准,以刑度条件为主,以罪质条件为辅,划分前科消灭的主体范围;同时,以强调危险评估与控制的新刑罚理论为指导,量化性考察犯罪人再犯风险性,科学设置前科消灭的考察期限。制度配套方面,需完善犯罪记录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和复权制度等配套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复权理念 前科消灭 附条件 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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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被引量:3
12
作者 周铁震 蒋顺冬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79-84,共6页
近年来,随着网络自媒体的不断发展,网络暴力也愈演愈烈,并且由网络暴力所引发的被害人死亡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网络暴力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格权,扰乱了社会秩序,亟需法律予以规制。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在打击网络暴力方面具有天... 近年来,随着网络自媒体的不断发展,网络暴力也愈演愈烈,并且由网络暴力所引发的被害人死亡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网络暴力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格权,扰乱了社会秩序,亟需法律予以规制。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在打击网络暴力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但是网络暴力与传统刑法中的暴力存在较大差异,刑法中的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打击网络暴力的作用,但是这些条文的规制对象并不能完全涵盖网络暴力,进而导致在打击网络暴力时存在失位的现象。为有效打击网络暴力,在完善相关刑法规定的同时,司法机关应当能动履职,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介入网络暴力事件中,对网络暴力犯罪进行刑事追究,同时推动行刑衔接机制,推动网络暴力溯源治理,维护公民的人格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暴力 刑法规制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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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背景下我国劳动权刑法保护的检视与完善
13
作者 王海桥 王小源 《时代法学》 2024年第6期55-68,共14页
劳动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与当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刑法介入予以保护具有法理及实践的必然性。立足于轻罪立法的刑事治理背景与劳动法“倾斜保护”的价值构造,我国围绕劳动权的刑法保护亦当通过劳动犯罪圈的适度扩大而得到加强。学理... 劳动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与当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刑法介入予以保护具有法理及实践的必然性。立足于轻罪立法的刑事治理背景与劳动法“倾斜保护”的价值构造,我国围绕劳动权的刑法保护亦当通过劳动犯罪圈的适度扩大而得到加强。学理上,劳动犯罪可被区分为纯正劳动犯罪与不纯正劳动犯罪,仅前者有必要成为劳动刑法立法论的研究对象。基于对劳动法益的类型化梳理,应分别考察增设或修改就业歧视罪、雇用童工罪、恶意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罪及拒不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罪等劳动罪名的法理基础与规范实益,通过适当的新罪增设实现对劳动法益的周延覆盖。就劳动刑法的规范表达,为协调劳动法与刑法间的法秩序统一性、确保规范变动的灵活性,宜在充分把握分散式立法模式利弊的基础上,考察创制性附属刑法在我国劳动法治领域发挥效用的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刑法 轻罪治理 附属刑法 新罪增设 劳动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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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个人数据的刑法规制路径 被引量:1
14
作者 敬力嘉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4期100-110,共11页
出售未经去识别化、匿名化个人数据的行为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可能涉及的主要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定性可能存在争议的,主要是出售内容已公开个人数据与实名认证社交平台账户两种情形。对于前者,二次授权说、合目的性考察说、... 出售未经去识别化、匿名化个人数据的行为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可能涉及的主要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定性可能存在争议的,主要是出售内容已公开个人数据与实名认证社交平台账户两种情形。对于前者,二次授权说、合目的性考察说、客观开放程度说等既有观点多仅以已公开个人信息为行为对象,对于后者,司法实践的判决仅以通讯录好友个人信息为对象,忽视了数据权益的维度,难以对出售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提供妥当的判断标准。超越本罪仅保护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益的认识,基于不同的个人信息处理场景,可准确识别出售行为在前述两种情形下分别对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自决权造成了实害结果,给社交平台好友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抽象危险。应将出售个人数据的行为纳入本罪的规制范围,并通过司法解释与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审慎完善,实现对关联主体合法权益的妥当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个人数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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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之否定
15
作者 刘心仪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68-82,共15页
随着体育腐败和操纵比赛丑闻的不断曝光,如何通过刑法规制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已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广泛讨论。操纵体育比赛是指对体育比赛施加不正当影响,可分为直接操纵和间接操纵。直接操纵包括运动员踢“假球”或裁判员吹“黑哨”等... 随着体育腐败和操纵比赛丑闻的不断曝光,如何通过刑法规制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已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广泛讨论。操纵体育比赛是指对体育比赛施加不正当影响,可分为直接操纵和间接操纵。直接操纵包括运动员踢“假球”或裁判员吹“黑哨”等,依据现行刑法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间接操纵指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影响直接操纵者从而间接影响比赛,收受财物的裁判员、运动员和教练员等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相关行为可以构成《刑法》第163条与第164条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立法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以处罚直接操纵行为,既缺乏应罚性维度上的入罪正当性,也不符合需罚性维度上的入罪必要性。现有的“体育法—刑法”双层规制框架已足以有效规制直接与间接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根据我国发展现状,体育领域应致力于构建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刑法应通过间接调整的方式,推动体育领域实现健康、可持续的自治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比赛 假球 黑哨 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 体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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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横断切面与危险的现实说之确立
16
作者 刘艳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64-82,共19页
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是刑法理论体系这棵大树基干上的部分树桩,将因果关系理论这个树桩单独抽出来,垂直于它的正中心进行横断切面解剖和分析,可以看出中外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发展的纹理和各种学说的优劣,以及刑法因果关系未来发展的图景。分... 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是刑法理论体系这棵大树基干上的部分树桩,将因果关系理论这个树桩单独抽出来,垂直于它的正中心进行横断切面解剖和分析,可以看出中外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发展的纹理和各种学说的优劣,以及刑法因果关系未来发展的图景。分析当下中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现状,可以发现因果关系理论极不统一。因果关系理论横断切面的剖析最终仍然要寻求纵向切面的发展。危险的现实化说具有穿越以往因果关系理论的各种学说的现实力量,它在以往因果关系理论基础之上发展而来,同时又克服了以往因果关系理论的缺陷,置于因果关系理论之桩的横断切面上和其他因果关系理论比较,危险的现实化理论相对而言更具有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 归责范围 危险的现实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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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刑事普遍管辖原则的新征表——以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为视角
17
作者 郭楚月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41-46,共6页
相较传统犯罪而言,在境外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其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在虚拟空间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多变性、公开性等特点使管辖权难以界定。因此,在管控跨境网络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时,主权国家的管辖权... 相较传统犯罪而言,在境外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其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在虚拟空间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多变性、公开性等特点使管辖权难以界定。因此,在管控跨境网络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时,主权国家的管辖权难免会发生一定冲突与矛盾,故解决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迫在眉睫。文章在分析网络视域下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现状及特点的基础上,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框架,对此类犯罪进行重新分类;以普遍管辖原则为依据,提出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有效规制的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害国家安全罪 普遍管辖 计算机网络 法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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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解构:法律与经济分析 被引量:25
18
作者 刘宪权 谢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78-90,共13页
健全市场操纵犯罪认定标准是当前资本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任务,其理论前提与实践基础在于对市场操纵犯罪实质的准确把握。现有的市场操纵犯罪实质解释在法律与经济分析层面存在明显缺陷。资本市场中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是对证券、期货合约... 健全市场操纵犯罪认定标准是当前资本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任务,其理论前提与实践基础在于对市场操纵犯罪实质的准确把握。现有的市场操纵犯罪实质解释在法律与经济分析层面存在明显缺陷。资本市场中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是对证券、期货合约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或者投资者资本配置决策进行非正当控制并从中谋取金融交易利益。市场操纵犯罪是金融商品操纵与市场资本操纵的独立进行或者联合展开。市场操纵犯罪实质的法经济学解释表明,操纵者通过价量操纵或决策操纵中的任何一种路径对资本市场形成操纵,或者通过叠加地使用价量操纵与决策操纵强化与提升对资本市场的非正当控制力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操纵犯罪 实质 金融商品操纵 市场资本操纵 法律与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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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比较论略 被引量:29
19
作者 储槐植 高维俭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87-94,共8页
在大体相当的法律结构基础上,因文化的差异,德日、英美和中俄三个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显著不同。三者的外在形态、逻辑结构和文化特点差异颇大,但其基本功能大体相当,各有其道理。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经过长期的理论建构与... 在大体相当的法律结构基础上,因文化的差异,德日、英美和中俄三个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显著不同。三者的外在形态、逻辑结构和文化特点差异颇大,但其基本功能大体相当,各有其道理。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经过长期的理论建构与实践检验,具有相对的合理性。我国不宜全盘移植德日三阶层要件模式或英美双层次要件模式。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犯罪构成四要件模式的内在理论结构,是我国当前相关理论争议的合理出路。推进我国刑事法治,有必要注重刑法机制之刑事一体化理论知识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构成 理论结构 文化差异 刑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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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公司犯罪争议问题研讨 被引量:18
20
作者 赵秉志 侯帅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3-14,共12页
公司犯罪是我国单位犯罪的重要类型,是现实中最常见的单位犯罪形式。对公司犯罪下定义,除应当包括公司主体、公司意志和犯罪行为三个基本要素外,还应当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公司犯罪有着与自然人犯罪不同的成立条件,判断是否成... 公司犯罪是我国单位犯罪的重要类型,是现实中最常见的单位犯罪形式。对公司犯罪下定义,除应当包括公司主体、公司意志和犯罪行为三个基本要素外,还应当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公司犯罪有着与自然人犯罪不同的成立条件,判断是否成立公司犯罪,除应当根据刑法总论中关于单位犯罪的概括性规定和分则中关于个罪的犯罪构成规定外,还应当遵循公司犯罪的成立条件。确立公司犯罪的归责根据,应当重视公司独立的犯罪主体地位,从公司制度等方面体现公司犯罪特征的因素以及从刑罚目的出发考察公司犯罪归责根据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公司可以实施过失犯罪和某些自然人犯罪。公司过失犯罪具有业务过失和监督管理过失两种形式。判断公司犯罪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身份特征和行为特征两个方面,还要兼顾不同的罪过形式和公司制度来判断。根据公司犯罪的成立要件,单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公司因为不符合"公司意志"要件的要求,因此不能将其犯罪行为作为公司犯罪处理,而应当追究相应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单个法人股东的一人公司,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该法人为单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公司,处理方式同上;如果该法人为一般公司形式,则可能成立公司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犯罪 单位犯罪 归责根据 公司过失犯罪 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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