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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五代宋初的盐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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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清木场东
树琴(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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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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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史研究动态》
1985年第4期30-3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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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盐钱”这个词有多种含义,本文所说,是指“榷盐法”废止以后的一种额外税,即不交纳盐而交纳盐的价钱。这个税最初是后唐的“随丝盐钱”,施行于汴梁所辖地区,包扌舌旧魏博军管内的六州,随“两税制”的纳丝而交纳。到了后晋,“盐钱”称“食盐钱”,施行于河北和河南的某些卖“末盐”(岩盐和海盐)的地方。分为两种:一是在城市按“五等户制”征收的“户等盐钱”一是在农村按“秋苗田”收获量征收的“田亩盐钱”,按每顷二十斤,每斤五十五钱计算。实际上是以旧“蚕盐法”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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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榷盐法
五代宋初
征收
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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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K243
[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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