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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华、吴某林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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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阳开 董广绪 《法治论坛》 CSSCI 2017年第4期310-315,共6页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掌握危险废物信息渠道的介绍人,虽未直接实施非法处置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掌握危险废物信息渠道的介绍人,虽未直接实施非法处置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带公安人员查找污染源头,有效避免危害后果继续蔓延扩散的,可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 既遂 共同犯罪 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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