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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自费留学中介机构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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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书元 翁里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S1期173-175,共3页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公民出国留学规模逐年扩大。尽管教育部通过发布留学预警、公布国外院校名单等措施,在加强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与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规范监管留学中介问题的复杂性,仍有一些问题没能得到根本解决:...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公民出国留学规模逐年扩大。尽管教育部通过发布留学预警、公布国外院校名单等措施,在加强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与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规范监管留学中介问题的复杂性,仍有一些问题没能得到根本解决:如市场主体资格不合法、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不良、虚假广告、申请材料造假、中介高额收费、乱收费、退费难等。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留学中介机构诚信评价体系、支持和引导留学中介行业协会发展等方式进一步规范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费出国留学 留学中介 人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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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定而后动——“一带一路”战略下跨境反恐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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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书元 翁里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70-73,共4页
和平与稳定是"一带一路"伟大战略向前推进的必要前提和保障。"三股势力"频繁跨境活动,成为实现"一带一路"战略的巨大阻碍。在新的反恐形势下,我国反恐力量开展跨境反恐行动迫在眉睫。为使跨境打击恐怖主... 和平与稳定是"一带一路"伟大战略向前推进的必要前提和保障。"三股势力"频繁跨境活动,成为实现"一带一路"战略的巨大阻碍。在新的反恐形势下,我国反恐力量开展跨境反恐行动迫在眉睫。为使跨境打击恐怖主义取得良好效果,应当做好相关的法律准备工作,做到"谋定而后动",为跨境打击行动创造法律空间。当事国政府的同意、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自卫权的行使和区域性组织的反恐协定,可以成为支持跨境打击恐怖主义行动的法律依据。我国应进一步推动完善国际反恐法律体系;完善国内反恐立法;锻造反恐尖兵,果断"亮剑"于境外;推进"一带一路"战略,促进各国经济发展和文化沟通,铲除恐怖主义滋生的根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境外 反恐 国际法 法律依据 安理会 自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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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的平等原则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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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林林 严书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6-16,共11页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基于个人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资源及能力不平等状况,针对自动化决策的平等盲区,设置一系列体现实质平等化的权利义务分配方案,即强化对个人信息主体的赋权并严格化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最终在二者之间促成一种制度性均势...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基于个人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资源及能力不平等状况,针对自动化决策的平等盲区,设置一系列体现实质平等化的权利义务分配方案,即强化对个人信息主体的赋权并严格化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最终在二者之间促成一种制度性均势。《个人信息保护法》遵循了公平信息实践的基本框架,构建了以权益保护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和算法纠偏机制,但仍存在若干不足之处。尽管制度设计和算法规制水平很重要,但平等原则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生根落地和实现算法公正,从根本上取决于运行法律制度和自动化决策的社会本身平等与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立法 平等 自动化决策 公平信息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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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决策中数据处理者的合理分析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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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林林 严书元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6期19-28,共10页
以立法形式规定数据处理者的合理分析义务,是预防算法风险、推进算法规制的一条基本路径。基于元规制理念的合理分析义务设置,既是一种过程性规制,也是一种目的性规制。该义务要求数据处理者既应保证分析过程正当,还要确保分析结果合理... 以立法形式规定数据处理者的合理分析义务,是预防算法风险、推进算法规制的一条基本路径。基于元规制理念的合理分析义务设置,既是一种过程性规制,也是一种目的性规制。该义务要求数据处理者既应保证分析过程正当,还要确保分析结果合理。合理分析义务目前分散规定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中,按照自动化决策流程可将其类型化为三项内容:分析前的注意义务、分析过程中的控制义务、分析后的审查义务。合理分析义务的规范取向是防止算法歧视,公平对待公民个人或数据主体。数据处理者违反此种义务将面临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当下主要的问责途径是惩治“大数据杀熟”“信息茧房”和“社会分选”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化决策 合理分析义务 算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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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宗教财产性案件的司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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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书元 《原道》 CSSCI 2017年第1期90-103,共14页
唐宋时期,中国化佛教允许寺院积蓄财产,寺院经济规模庞大,宗教财产形态众多,来源广泛。寺院商业化、僧团管理失效、'不立文字'的禅宗兴起与戒律的宽松化使僧人与俗世越发接近,大量财产纠纷由此产生,财产性犯罪也随之出现。由唐... 唐宋时期,中国化佛教允许寺院积蓄财产,寺院经济规模庞大,宗教财产形态众多,来源广泛。寺院商业化、僧团管理失效、'不立文字'的禅宗兴起与戒律的宽松化使僧人与俗世越发接近,大量财产纠纷由此产生,财产性犯罪也随之出现。由唐入宋,寺院自治权被削弱,官府逐步获得财产性纠纷管辖权。官府对宗教财产性案件的司法处置,既有一般性又有特殊性。一般性体现在严格依法裁判与情理法综合考量两种司法风格的并立。南宋名公们的司法论证既有情感铺陈,又有道德批判,更兼阐明法意,充分体现了国法与情理相为表里,共同服务于息讼的司法目标。特殊性体现在作为儒家士大夫的官员,思想上有排佛倾向,反感空门广积余财,又出于地方施政的考虑,敢于通过越法裁判没收其财产以补充官府财用。中央政府和民众对此持宽容态度,甚至鼓励这种越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宗教财产 司法处置 唐宋 情理法 佛教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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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宗教财产性案件的司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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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书元 《原道》 CSSCI 2016年第4期90-103,共14页
唐宋时期,中国化佛教允许寺院积蓄财产,寺院经济规模庞大,宗教财产形态众多,来源广泛。寺院商业化、僧团管理失效、'不立文字'的禅宗兴起与戒律的宽松化使僧人与俗世越发接近,大量财产纠纷由此产生,财产性犯罪也随之出现。由唐... 唐宋时期,中国化佛教允许寺院积蓄财产,寺院经济规模庞大,宗教财产形态众多,来源广泛。寺院商业化、僧团管理失效、'不立文字'的禅宗兴起与戒律的宽松化使僧人与俗世越发接近,大量财产纠纷由此产生,财产性犯罪也随之出现。由唐入宋,寺院自治权被削弱,官府逐步获得财产性纠纷管辖权。官府对宗教财产性案件的司法处置,既有一般性又有特殊性。一般性体现在严格依法裁判与情理法综合考量两种司法风格的并立。南宋名公们的司法论证既有情感铺陈,又有道德批判,更兼阐明法意,充分体现了国法与情理相为表里,共同服务于息讼的司法目标。特殊性体现在作为儒家士大夫的官员,思想上有排佛倾向,反感空门广积余财,又出于地方施政的考虑,敢于通过越法裁判没收其财产以补充官府财用。中央政府和民众对此持宽容态度,甚至鼓励这种越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宗教财产 司法处置 唐宋 情理法 佛教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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