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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三):《秦律十八种》(《仓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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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4年第1期55-88,共34页
本文对《秦律十八种》中的《仓律》篇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21简的“比黎之为户”,是指排列万石之积并施行封缄,反映了粮食入仓与封印的程序,“为户”是指收纳结束后对仓门进行封缄这一程序;据里耶秦简的出稟记录,具有出... 本文对《秦律十八种》中的《仓律》篇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21简的“比黎之为户”,是指排列万石之积并施行封缄,反映了粮食入仓与封印的程序,“为户”是指收纳结束后对仓门进行封缄这一程序;据里耶秦简的出稟记录,具有出稟权的还有乡级官员,故21-22简的“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气(饩)”,可读为“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气(饩)”;23简的“唯仓自封印者是度县”中的“是”,是提前宾语的结构助词,而“非入者是出之”及24简的“其前入者是增积”、“其它人是增积”之“是”同“之”,是在主谓间取消句子独立性的用法;45简“赍食”的含义,应指由公家派发口粮而非出差者自行携带;54简的“总冗”或可有两种解释,即召集未处于轮值服役的更隶妾与召集冗隶妾;55简的“守署”与“垣”相对,指在原派遣地工作而非“伺寇虏”;56简的“舂司寇”不宜理解为“由舂减刑”,如果“城旦司寇”是指城旦舂的监管者,则舂司寇亦可同此理解;57简的“犯令律”,指惩治不遵守法律行为的律条(或律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黎之为户 赍食 总冗 舂司寇 犯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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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六):《秦律杂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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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7年第1期1-62,共62页
本文对《秦律杂抄》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1简中的“上造以上”是对被任命为“守啬夫”“假佐”之人的特别要求,除吏律条文规范“不从令”象是具有除吏权之人.4筒的“不避席立”即不离开席位,亦可读为“不避席、立”,席或者站... 本文对《秦律杂抄》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1简中的“上造以上”是对被任命为“守啬夫”“假佐”之人的特别要求,除吏律条文规范“不从令”象是具有除吏权之人.4筒的“不避席立”即不离开席位,亦可读为“不避席、立”,席或者站立都是不恭敬的违法行为.5简(被赀一甲者进行追缴的期限为一年;又“削籍”是指帮助故秦人出境的犯罪行为,而“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而被“赀二甲”的对可解作“不避席位”,在听命书时不离开座“卒岁,责之”,是指向是针对非法削籍的犯罪者具有不同爵位时所做的特别规定.6简中的“当除弟子籍不得”,或可以“当除弟子籍”为主语,“不得”为谓语,意为没有做到在薄籍上登记任用弟子;或可读为“当除弟子,籍不得”,解释为“有人应当被任命为弟子,人口登记却不允许这么做”.10简的“粼从军者”,应指挑选适合作战的军马而非从军之骑士.11简的“负从马”是承担运载的随从马匹,其为公家所有而非属私人.13~14简的“戍一岁”与“一盾”,应是承前“赀戍某岁”或“赀某甲”而省略了“赀”字.15~16简“弃劳”,是指因擅自增加劳绩天数的不法行为,故将本次申报的实际合法的劳绩天数取消,“弃劳”与因考核未达标而剥夺合法劳绩的“夺劳”有所不同.17简中的“丞”或为工师之丞,从连带责任看,工师被赀一甲,则工师的副手被赀一盾也比较合理.21~22简“采山重殿”的“重”是轻重之“重”,是指比“殿而不负费”之“殿”更为严重的情况,因此要被赀.24~25简前句的处罚对象是工匠,后句的处罚对象也是工匠,二者的处罚对象、行为、方式(赀)正相应.26简的“·公车司马”与27简的“猎律·”,在格式上符合林清源先生对睡虎地秦简章题划分的第二、三样式,但连读后的格式也符合第一样式,即“·公车司马猎律.27简的“赀二盾”虽是孤例,但也无法完全排除在本简中的序列作用.从28简“六匹以下到一匹,赀一盾”推测,“赀一盾”已是最低惩罚,其前还应有更高的处罚等级,故何四维先生漏抄或缺简的怀疑不无道理.29简或可句读为“膚吏乘马,笃、紫(觜)及不会膚期,赀各一盾”.32~33简的“敢为酢(诈)伪者”,是对“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行为的法律判断;“皆迁之”适用于墨点后内容涉及的全部对象.34简的“宿”,也有可能指一般性的驻地防守;“宿者已上守除,擅下”,或可读作“宿者已上,守除、擅下”,“守除”有擅离职守之意.35-36简所载律条的立意在于惩罚论功行赏时弄虚作假的行为,故处耐刑的对象应是假报者.37简“除伍人”之“除”为“无罪”或“不问罪”之意;“不死者归,以为隶臣”的意思是前述未死之人归来,由于其“不出”不是为骗取爵位,因此“以为隶臣”并不是刑罚;或说因其被推定死亡,权利义务丧失,归来后只能作为隶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除吏 削籍 负从马 弃劳 重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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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五):《秦律十八种》(《效》——《属邦》)、《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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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6年第1期36-118,共83页
本文对《秦律十八种》中的《效》到《属邦》诸篇及单篇《效》做出题解及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秦律十八种·效》162简中的“实官”,指官有物资的仓库之一。175简的“以平罪人律论之”,指以与“平罪人”相关的律条论处,如... 本文对《秦律十八种》中的《效》到《属邦》诸篇及单篇《效》做出题解及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秦律十八种·效》162简中的“实官”,指官有物资的仓库之一。175简的“以平罪人律论之”,指以与“平罪人”相关的律条论处,如果理解为“以与罪犯同等的法律(处罚)”,与秦律固有的表达术语不合。《行书律》184简与185简的接续可从何四维先生所论,读“令书、廷辟”比较合理。“内史杂”197—198简一条皆言火事,“吏已收藏”或可从陈伟先生之读,作“事已,收藏”,全条首句是一般性的强制规定,其次是对合法用火的规定,最后是夜间巡逻防火的规定。“属邦”201简“受者”,彭浩先生的“指‘道官相输’时的接受方”说是。本条规定:输送方需要写明被输送者已禀粮的年月日,是否领用衣服、是否已有妻室,接收方在掌握这些信息的基础上,按法律规定继续提供衣食。隶臣妾是否可以得到公家提供的衣食,受劳动强度、老小及有无妻室影响。单篇《效》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增加栏目,制成若干表,以疏解律意。41简的第一个“旅”字,也是合文。43简的“大者”、“小者”,应理解为价值大小,而非器物大小。44简“马牛误职(识)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是指对马牛误标识、误混杂,“误”涉及“及”前后两个宾语。46—48简的“饮水”,是官府为保证收到的漆符合预定数额而采用的检测方法。50简“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勿令赏(偿)”的原因,是在会计中因适用法律不当而导致诸如计算错误、登记错误等后果,但并未造成实际损失。53简的“令史掾计”之“掾”,看作动词相对合理。54简的“尉计”,周群先生的“县尉的计簿(或账簿)”说是。60简的“误自重”,整理小组的“自己查出错误”的理解较符合律意。文末的“附录”,比对了睡虎地秦简《效》、《秦律十八种-效》、《秦律十八种·仓律》,王家台秦简《效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效律》的律文异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官 平罪人律 误职(识) 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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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四):《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置吏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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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5年第1期22-109,共88页
本文对《秦律十八种》中的《仓律》到《置吏律》诸篇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金布律》69简中的所“婴”之物或为价值标签“褐”,其涉及官物的交易与管理;77简的“收责”虽然可从一般意义上理解为“收取”,但“责”字所具有... 本文对《秦律十八种》中的《仓律》到《置吏律》诸篇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金布律》69简中的所“婴”之物或为价值标签“褐”,其涉及官物的交易与管理;77简的“收责”虽然可从一般意义上理解为“收取”,但“责”字所具有的债含义不应忽略;“死亡”在本简中可作一词理解;94简的“其小者”或包括了小隶臣、小府隶和小城旦,“小”又可区分为作与未作两种内涵;《工人程》108简中的“冬作”可下读为“冬作为矢程”,理解为“冬季役作适用宽松的标准”;110简的后一“女子”是泛指意义上的“女性”;《徭律》115简的“乏弗行”,是指地方官吏对朝廷的征发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或作为不够,本条律文的立法意图在于确定罪与非罪的要件;《司空律》126简的“或私用公车牛”可读为“或私用公车牛”;其与其他三种行为并列;128—129简全条可从整理小组的理解而分为三款;139简的“官作”泛指在官府劳作,“计所官”指服役者原来的统计、管理机构;141简中“勿责衣食”的对象,包含了“隶臣妾系城旦春”、“城旦春之司寇系城旦春”以及“居赀赎债系城旦春”三类人,对系城旦舂劳役者的衣食规定按城旦舂的标准执行;关于147简中“仗城旦”的含义,年老城旦、断足城旦之说皆有未安之处,暂且存疑;《军爵律》153简的“有罪法耐罨其后”,可读为“有罪,法耐罨其后”,指在受爵者未拜而死时,他的继承人因有罪而依法被判处耐、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责 其小者 为矢程 计所官 勿责衣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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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七):《法律答问》1~60简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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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8年第1期49-119,共71页
本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1~60简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1简“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可改读为“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2简“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的含义是耐刑、赀刑仍需执行,此外再加迁刑。13简对... 本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1~60简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1简“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可改读为“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2简“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的含义是耐刑、赀刑仍需执行,此外再加迁刑。13简对曹人“不当治(笞)”的回答理据,在于赃值过低,对盗者本人是否处罚尚不明确,对负连带责任的人亦不再追究。17简的“削盗”疑指分解牲畜,取肉而盗。20简的“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在认同何四维先生“此二物”断读的基础上,可读作“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云‘与同罪’,云‘反其罪’者,弗当坐”,或读作“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23~24简的“以买布衣而得”,按中央大学秦简讲读会与朱红林先生的句读,读作“以买布、衣而得”亦通,下句“当以布及其它所买畀甲,衣不当”可读作“当以布及其它所买畀,甲衣不当”。25~26简的“益〈盗〉一肾臧(赃)不盈一钱”,以所盗是否构成“一具”作为处罚的决定条件。29简对盗羊涉及的羊索的处理意见,体现了在无意盗窃之物的价值明显低于有意盗窃之物的情况下,只处罚有意盗窃犯罪行为的原则。30~31简中“抉籥(钥),赎黥”的规则,根据“已启”“未启”的行为结果及有无盗意来确定适用。36简可有两种理解:其一,“不直”是对33~34简“端轻”、35~36简“端重”两种情况的涵盖,规范官吏故意不按律文规定时间估赃从而出现赃值偏差,导致刑罚减轻或者加重的情形;其二,“不直”调整的范围不限于估赃,其适用范围以及调整对象更为广泛。37简表明,赦后使用盗钱的行为不影响对赦前的盗罪适用赦。38简的“赀一盾”,是对“端盗驾(加)十钱”的行为适用反坐后的处罚结果。38~39简中对“端盗驾(加)十钱”者适用赀,而40、41简中对“告人”及“诬人”者“毋论”,原因即在于前者所加的10钱影响了盗窃实行犯的量刑,而后者并未影响。其不适用“诬告反坐”的理据是:“诬告反坐”须以导致被诬者获得的不应得刑罚为基准,如果被诬者确实有同等程度的该当刑,就难以适用反坐。45简的“告盗驾(加)臧(赃)”是涉及“告盗”的一种罪名,罪名的成立以主观故意、因加赃而导致被告所受刑罚加重为要件。49简的“赀二甲一盾”是对诬人盗窃与实际盗窃两罪的判罚结果。55简的“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是对“‘侨(矫)丞令’可(何)殹(也)”的举例说明,原因是令、丞之印具有同等行政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答问 不盈一钱 不直 告盗加赃 伪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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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二):《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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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3年第2期82-102,共21页
本文对《秦律十八种》中的《田律》《厩苑律》予以集释,在诸家之说的基础上提出按语.例如:《田律》4简的“取生荔”之“荔”,在类别上与律文禁止的其他对象存在差异,故其字存疑;10简的“刍稾彻木、荐”之“彻”或可读作本字,为“通”义... 本文对《秦律十八种》中的《田律》《厩苑律》予以集释,在诸家之说的基础上提出按语.例如:《田律》4简的“取生荔”之“荔”,在类别上与律文禁止的其他对象存在差异,故其字存疑;10简的“刍稾彻木、荐”之“彻”或可读作本字,为“通”义,意为“堆积的禾、刍稾贯通(即穿透、毁坏)了木板、草席”.《厩苑律》16简的“其入之其弗亟”读作“其入之,其弗亟”,前“其”为法律术语的“更端之词”,后“其”指代官府;16~17简的“小隶臣疾死者”,指小隶臣放牧马牛致使其病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睡虎地秦简 秦律十八种 田律 厩苑律 集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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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一):《语书》(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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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3年第2期66-81,共16页
本文是对睡虎地秦简《语书》9-15简内容的集释.集释在诸家之说的基础上提出见解,如,10简的“恶与人辨治”之“辨”或可有二解,其一为“办理”“治理”之意,“辨治”为一语,其二辨作辩,作争辩解;同简的“争书”之“书”泛指各种官方文书... 本文是对睡虎地秦简《语书》9-15简内容的集释.集释在诸家之说的基础上提出见解,如,10简的“恶与人辨治”之“辨”或可有二解,其一为“办理”“治理”之意,“辨治”为一语,其二辨作辩,作争辩解;同简的“争书”之“书”泛指各种官方文书,“争书”可理解为就公文交办之事而争辩;11简的“冒抵之治”与“无公端之心”互为因果,泛指履职冒犯律令规则与职业操守;11-12简的“力”“治”“险”“强”是同位关系,“险”指刻薄、严苛;13简的“以告府,”读“以告府.”,文脉以此作顿,前针对不受此令者,意在确保该令到位;后则针对恶吏的惩治,意在确保该令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睡虎地秦简 语书 集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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