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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贝卡利亚废除死刑的理由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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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国云 么惠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68-72,共5页
贝卡利亚于1764年首先对死刑进行抨击,并倡导废除死刑,从而为死刑废除事业立下了不朽功勋。但贝卡利亚于当年提出的废除死刑的理由,在今天看来并不十分充分,难以应对死刑保留论者提出的质疑。因此,今后再为废除死刑辩解,可从其他方面阐... 贝卡利亚于1764年首先对死刑进行抨击,并倡导废除死刑,从而为死刑废除事业立下了不朽功勋。但贝卡利亚于当年提出的废除死刑的理由,在今天看来并不十分充分,难以应对死刑保留论者提出的质疑。因此,今后再为废除死刑辩解,可从其他方面阐述理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刑废除 贝卡利亚 废除 理由 首先 倡导 保留 质疑 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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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控制能力不等于刑事责任能力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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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国云 么惠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84-88,共5页
《刑法》第18条规定的辨认、控制的对象是“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刑事责任。另外, 辨认、控制能力在刑法学体系中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素加以论述的,它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之前 就必须查明的内容。而刑事责任能力是在认定行为人构... 《刑法》第18条规定的辨认、控制的对象是“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刑事责任。另外, 辨认、控制能力在刑法学体系中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素加以论述的,它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之前 就必须查明的内容。而刑事责任能力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确定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后才需要查明 的内容。所以,不能将辨认、控制能力界定为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不但与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相矛盾,而 且与司法实践中的办案程序相矛盾,还难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说中新派的错误观点划清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能力 辨认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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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规制 被引量: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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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国云 么惠君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51-64,共14页
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软件中的软件模块运行时显示在电脑屏幕上的影像,它不是劳动创造的,没有价值,不属于财产。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违背价值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则,扰乱金融秩序,严重违反金融法。保护虚拟财产,将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犯罪... 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软件中的软件模块运行时显示在电脑屏幕上的影像,它不是劳动创造的,没有价值,不属于财产。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违背价值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则,扰乱金融秩序,严重违反金融法。保护虚拟财产,将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犯罪化,不但遏止不了虚拟财产盗窃案,反而会适得其反,引发更多这样的案件,并且会诱导更多的青少年和社会精英加入游戏队伍,造就职业玩家,催生网络劳工,造成人才的巨大浪费,还会使国家金融体系遭受重创,引发通货膨胀。因而,法律应将虚拟财产严格限定在虚拟世界,严禁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并应增加虚实交易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 软件模块 虚拟货币 虚拟财产 虚拟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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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立法的再完善与再修改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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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国云 么惠君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93-96,共4页
修改后的现行刑法第 2 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第 1款正当防卫的定义 ,容易给人造成误解 ,不符合维护社会安定的大原则。第 2款对特别防卫行为以否定性结论定义 ,存在逻辑上的错误。第 3款不仅仅是不应把“行凶”、“强奸... 修改后的现行刑法第 2 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第 1款正当防卫的定义 ,容易给人造成误解 ,不符合维护社会安定的大原则。第 2款对特别防卫行为以否定性结论定义 ,存在逻辑上的错误。第 3款不仅仅是不应把“行凶”、“强奸”规定为特别防卫的对象 ,从逻辑上讲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别防卫 正当防卫 行刑法 行凶 强奸 修改 立法 结论 定义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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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何在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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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国云 么惠君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S期52-53,共2页
关键词 “入户抢劫” “携带凶器抢夺”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公共交通工具 刑事案件 《意见》 指导性意见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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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将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区别开来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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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国云 么惠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第5期76-82,160,共7页
辨认控制能力属于人的行为能力,亦可称之为犯罪能力,它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素,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查明的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人适应刑罚的能力,即受刑能力,它是对犯罪人执行刑罚时必须查明的内容... 辨认控制能力属于人的行为能力,亦可称之为犯罪能力,它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素,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查明的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人适应刑罚的能力,即受刑能力,它是对犯罪人执行刑罚时必须查明的内容。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构成犯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应执行刑罚。因此,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是两种不同的能力,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刑法学通说一直把辨认控制能力(行为能力)错当作刑事责任能力,这不但在逻辑上违背概念、定义、内涵的基本原理,而且在刑法理论上引起混乱,给人造成一种行为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在刑罚执行时就一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错觉,从而导致实践中将一些患有精神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具有刑罚适应能力的犯罪人仍然关押在监狱里。因此,理论上必须把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区别开来。在刑法学教科书中应当设立行为能力这个概念,并应重新建立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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