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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律教义学在德国法文化中的意义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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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乌尔弗里德·诺伊曼
郑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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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大学
德国法哲学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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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2年第1期14-21+529,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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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法的实证性与法官的制定法约束假如人们要探讨德国法文化的典型标志,那么,人们首先便碰到德国法文化与其他欧陆法文化所共有的特征。在此尤其要提到的是编纂法原则,在这一原则中,被认作法的渊源的基本上只是制定法但不包括法官判决。[1]还有两个其他的独有的特征与此相连。第一,法与道德基本上是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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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标志
人们
基本上
法官
文化
原则
实证性
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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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052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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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效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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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乌尔弗里德·诺伊曼
张青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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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歌德大学
德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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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7年第1期209-221+337,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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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问题的提出今天法效力主要在如下角度讨论:应该在何种前提下,承认一条实定的规范,具有有效的法规范地位。像已往一样,讨论的中心存在着传统的对立,一方面是法实证主义的视角,另一方面是法道德主义的视角。追问法效力的前提,对法哲学,同时也对实务具有根本意义。这一问题对法哲学的意义,并不小于对法概念的界定和任何法学研究的基础。而对实务来说,因为法院和行政机关的任何取向于制定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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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院
界定
哲学
问题
效力
实务
视角
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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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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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律方法论与法律论证理论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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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乌尔弗里德·诺伊曼
张青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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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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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8年第1期30-43+272,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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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法律方法论的缺陷本次大会的一般主题揭示了这一判断:古典的法律方法论已经死亡。如果这一判断合适,那就有两个问题相关联。第一个问题是:法律方法论死于什么?第二个是:谁会、谁应该继承法律方法论?第二个问题当然特别引起了(方法论)的亲戚,首先是最近亲属——法律修辞学和法律论证理论的兴趣。死亡原因经常是有争议的。一个容易想到的猜测是:法律方法论死于其理想。它对法律的和社会的现实缺乏意义,这使它在同样的这一现实中不可能长期存活了。古典法律方法论未切中法律实务的行动条件,30年前埃赛尔就已经断定了。[1]这一断定直至今日也没有被驳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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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理论
现实
论证
法律
方法论
古典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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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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