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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大数据证据的证明局限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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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凯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4年第1期109-116,共8页
对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中大数据证据的证明作用进行解构,大数据证据主要应用于确定操纵账户组、锁定账户组实际控制人并得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尽管大数据证据在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当中能补充证据空白、提高侦查效率,但基于大数据分析的... 对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中大数据证据的证明作用进行解构,大数据证据主要应用于确定操纵账户组、锁定账户组实际控制人并得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尽管大数据证据在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当中能补充证据空白、提高侦查效率,但基于大数据分析的自身特征,当前的证据审查规则尚未周延,其先验性相关性存在证明风险,程序方面加重了现已缺失的庭审对抗性,证据属性不明确致使审查规则不统一。完善大数据证据的审查规则,首先应明确证据属性,数据适用电子证据审查规则,分析报告则属于专门性问题报告参照鉴定意见审查规则,但从犯罪行为到行为特征、行为特征到数学模型的两次跃迁应当由法官进行实质审查;其次完善大数据证据的审查机制,从刑事侦查程序开始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进行法律控制,原则上大数据证据的数据基础和分析方法均应经法院审查;最后应当减轻辩方的质证压力,形成健全的质证程序,帮助法官形成客观中立的心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证据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证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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