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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以前行为成立犯罪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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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舸平
张彬
王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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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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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18期48-4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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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基本案情2011年9月10日晚23时许,赵某某(15岁)因没钱上网,在偏僻的小巷抢夺他人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050元、价值3800元手机一部).赵某某回到家后,其父赵某知道后将赃款、赃物转移隐匿起来.案发后,该财物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归还失主.二、分歧意见赵某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问题,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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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犯罪所得
《刑法》
收益
司法
财物
财政管理
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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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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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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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仇振芳
乔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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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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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19期44-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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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前,我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方面的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形势较为严峻,呈现出案件涉及罪名多、犯罪主体多元化、发案环节多等特点。应针对犯罪原因,通过明确职能责任、建立有效监管机制等方式探索惩治和农机补贴领域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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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职务犯罪
贪污贿赂
农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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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9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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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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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宁红
乔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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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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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5期7-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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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在我国目前还未正式纳入立法程序,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国家法治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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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机关
提起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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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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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缓刑期间又犯罪缓期宣告前羁押期限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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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宁红
乔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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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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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24期7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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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前羁押四个月零十二天。2013年1月20日列入社区矫正监管。2013年3月至2013年10月,王某某伙同他人在家中开设赌场,并向输家提供"高利贷",从中抽头渔利五万元以上。期间,王某某因索取赌债将被害人张某某非法拘禁10天。201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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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缓刑期
羁押期限
非法拘禁
开设赌场
犯罪分子
先减后并
考验期
赌博罪
三年
罪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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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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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走是否构成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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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剑平
乔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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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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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24期77-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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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案情]田某因抢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田犯后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但因田某正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于2005年10月13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2月2日,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6年1月25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签发收监决定书。对田某准备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未婚生子,虽过哺乳期,但婴儿家庭其他成员无人愿意抚养,故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没能将田某收监执行。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前去对田某家准备对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自己已怀孕,法院工作人员遂带其前往医院诊断,经诊断确系怀孕五个月,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田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6年11月13日至2007年11月12日止,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8年2月14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下达收监执行决定书,但此时田某已去向不明未能收监。2010年7月26日,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将田某抓获,2010年7月27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即送达余刑执行通知书,2010年8月6日.田某被送往榆次女子监狱执行剩余刑期。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速解]本文认为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构成脱逃罪,应按抢劫罪的剩余刑期与脱逃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脱逃罪的主体是指已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案中的行为人田某因哺乳婴儿被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批准为保外就医1年,期满以后不归监应视为被继续关押的罪犯,符合脱逃罪的特殊主体。对于田某是否属于该罪的主体存在一种不同意见。认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这里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加了特别的定语限制:“依法被关押”,从逻辑上讲,既然有依法关押的罪犯就存在依法没有关押的罪犯。没有被关押的罪犯包括适用缓刑、监外执行及经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由此分析可看出,刑法对该罪名主体所限定的范围是有特殊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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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
脱逃罪
罪犯
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
犯罪嫌疑人
法院工作人员
大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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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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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司员工私自拿物抵扣工资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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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仇振芳
乔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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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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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24期67-6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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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基本案情尚某某、秦某某在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别担任后勤部长、保卫部长。2014年9月3日,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其总公司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且总公司长期占用该公司大量流动资金,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被迫关门停业。期间该公司拖欠尚某某、秦某某各5个月的工资共计38000元。因该公司关门停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也失去联系,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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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诈骗
房地产经纪
行为定性
公司员工
公安机关
基本案情
工资
保卫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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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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