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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振兴路径研究——以Q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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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晓燕 于恒学 付建荣 《陇东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56-60,共5页
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振兴蕴含着深刻的法理内涵,“服务大局”和“为民司法”两大司法理念形塑了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振兴的理论根基,“能动检察”为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振兴提供职能支撑。Q市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探索服务乡村振兴的实践路... 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振兴蕴含着深刻的法理内涵,“服务大局”和“为民司法”两大司法理念形塑了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振兴的理论根基,“能动检察”为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振兴提供职能支撑。Q市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探索服务乡村振兴的实践路径,但仍然存在服务意识不强、检察力量下沉不足、基层社会治理参与度不高、协调联动欠缺等问题。探索深化思维和提升能力并举、打击犯罪和保护权益并用、内部完善和外部联动并行、犯罪惩治和源头防治并进的检察路径。解决体制机制问题,提升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和水平,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乡村振兴 能动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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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之简论--以我国《民法典》第十六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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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昕尧 于恒学 《陇东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37-41,共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一改《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一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采的绝对主义①之不合时宜,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体现了民法的时代精神。然而,胎儿这一特殊群体的立法保护问题,《民法典》仅在总则编进行了规定,分则编并无补充性规定,因此,关于胎儿利益保护,还有诸多内容值得研究。以《民法典》第十六条为视角,主张胎儿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但却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除了包括立法明确规定之外,还有其他民事权利能力,如身体权、健康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对它们的适用提出了意见,以期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胎儿 民事权利能力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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