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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这笔巨奖应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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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红
于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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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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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3年第5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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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原告张××,女,49岁,工人。 被告李××,男,55岁,干部。 第三人王×(系原告之女),24岁,工人。 第三人李××(系被告之子),28岁,工人。 1992年8月7日王×与李××登记结婚,未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20日原告张××交给女儿王×2400元要其自己选购一台电冰箱作为嫁妆。王×于当日下午由被告李××陪同到商场购得电冰箱一台,价款2243元。由于是有奖销售,共获奖券74张。购回冰箱后王×将冰箱放置新房(李××住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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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奖券
原告
电冰箱
剩余款
被告
标的物
法院
住室
第三人
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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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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