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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运人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及其适用——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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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沛海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年第2期24-29,共6页
债务人为履约辅助人承担责任的做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当中得到了承认。《鹿特丹规则》第18条确立了承运人应当为其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规则,并设定了统一的限制性条件。然而,对该条件在适用上的理解,不应因公约的统一设置模式... 债务人为履约辅助人承担责任的做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当中得到了承认。《鹿特丹规则》第18条确立了承运人应当为其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规则,并设定了统一的限制性条件。然而,对该条件在适用上的理解,不应因公约的统一设置模式而陷于僵化,应视承运人能否将管货义务交由货方履行的情形而定,并结合公约第18条列明的不同主体,具体考察该条件适用的可行性与侧重点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承运人 履约方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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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方概念在《鹿特丹规则》中的确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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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沛海 《人民司法》 2017年第19期90-95,共6页
联合国大会第63届大会上通过的《鹿特丹规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重大的新发展,它必将影响国内海商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了因应规制和保护承运人履行辅助人的法律需求,《鹿特丹规则》舍弃了以往的实际承运人和履约承运人等概念,最... 联合国大会第63届大会上通过的《鹿特丹规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重大的新发展,它必将影响国内海商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了因应规制和保护承运人履行辅助人的法律需求,《鹿特丹规则》舍弃了以往的实际承运人和履约承运人等概念,最终确立了履约方法律制度。履约方制度的确立是在以往国际运输法的经验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是在争论中达成的共识。关于履约方的范围,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广狭有别,恰如其分地定义履约方实属重要,需要从积极构成要件和消极构成要件方面整体界定。履约方法律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明确了承运人履行辅助人的法律地位,从而便利了货方索赔货物损失,也为特定的承运人辅助人提供了责任限制和免责上的利益;另一方面,它为国内海商法在承运人履行辅助人的规范和裁判上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 履约 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法 履行辅助人 法律制度 构成要件 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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