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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捷克斯洛伐克的民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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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亚历山大.卡绍
一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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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民族研究》
1959年第4期49-5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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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人们自愿地选择了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捷克斯洛伐克,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并服务于人民。所有公民都享有平等权利;他们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48年5月9日颁行的捷克斯洛伐克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这种法律上的不等:“国家保证其一切公民,无分男女,均有个人自由,及个性表现的自由;国家照顾一切公民,使他们都获得同等的发展可能性和同样的机会。”根据这一条宪法的规定,所有公民,不论其种族如何,宗教信仰如何,当然也不论其民族成分如何,一律平等,这一点是绝对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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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捷克斯洛伐克
民族问题
斯洛伐克共和国
少数民族
公民
艺术团体
社会主义
宗教信仰
发展可能性
个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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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95
[社会学—民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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