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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实证研究——以河南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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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志英 付丽荧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17-24,共8页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融合了保障人权和司法监督之双重功能,但在制度运行中异化为发回重审不开庭、发回标准不清晰、司法说理不明确和发回重审适用率大于改判的乱象,制度预设的保障与监督功能无法实现。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下,应...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融合了保障人权和司法监督之双重功能,但在制度运行中异化为发回重审不开庭、发回标准不清晰、司法说理不明确和发回重审适用率大于改判的乱象,制度预设的保障与监督功能无法实现。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下,应当坚持无罪推定的精神,对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进行完善。首先,在发回标准上,完善实体性和程序性发回重审的规定;其次,在审判方式上,应当开庭审理;再次,在重审法院选择上,将范围扩大到原审法院之外的其他同级法院;最后,限制程序性发回的次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 实体性事由 程序性事由 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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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控制视角下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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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志英 付丽荧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108-114,共7页
初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表现为“初查侦查化”,呈现出与侦查权力相近的强制性色彩,但尚未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规制之中。“初查侦查化”主要集中在初查阶段的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之中,具体表现为电子证据的取证手段具有强制性,大数据侦查在初查... 初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表现为“初查侦查化”,呈现出与侦查权力相近的强制性色彩,但尚未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规制之中。“初查侦查化”主要集中在初查阶段的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之中,具体表现为电子证据的取证手段具有强制性,大数据侦查在初查阶段屡有使用,初查中的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不足,初查阶段有关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规定不完善。为保障初查权的顺利运行,实现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中的权力控制,有必要以基本权利为基点规范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优化刑事诉讼的立案标准,加强初查阶段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完善初查阶段相关的法律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初查 电子数据收集 立案标准 权力控制 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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