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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视角下税务诉讼“双重前置”之审视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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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大学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35-143,共9页
比例原则在理论上是公法领域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正当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原则。税务诉讼"双重前置"制度限制甚至剥夺了纳税人的司法救济权。"清税前置"从目的正当性、程序妥... 比例原则在理论上是公法领域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正当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原则。税务诉讼"双重前置"制度限制甚至剥夺了纳税人的司法救济权。"清税前置"从目的正当性、程序妥当性和必要性、结果(狭义合比例性)方面均不符合比例原则。由于纳税人对行政复议缺乏信任,"复议法定前置"尽管立法目的符合正当性原则,但其程序和结果也难以通过妥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原则之审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此次修订应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中心,废除"清税前置"并将"复议法定前置"调整为"复议诱导前置"。在赋予纳税人选择权的前提下,采取正负激励手段诱导纳税人优先选择行政复议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例原则 清税前置 复议法定前置 复议诱导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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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中“私”的范围 被引量:8
2
作者 付大学 林芳竹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09-113,共5页
我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相关制度将"私"主体划定为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社会资本",从而产生概念体系混乱、改变公私合作性质和理念等诸多问题。无论从经济学的公共选择理论,还是法学的公私耦合理论分析,与公共部... 我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相关制度将"私"主体划定为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社会资本",从而产生概念体系混乱、改变公私合作性质和理念等诸多问题。无论从经济学的公共选择理论,还是法学的公私耦合理论分析,与公共部门合作的应是非公"私"主体,即使国有企业成为合作主体也应代表"公"的一方。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中"私"主体不是狭义上的私人部门,是包括私人部门在内的非公任何组织,即私人企业和第三部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 国有企业 私人企业 第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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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剪刀差”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与财税法规制 被引量:4
3
作者 付大学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49-57,130,共9页
城乡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剪刀差"现象的存在是一个重要因素。从"剪刀差"概念的提出,其内涵不断被学者扩大,如今常用来形容城乡之间不等价交换、不平衡现象。由于城市偏向法则、迪雷克托法则、市场失灵和三层分... 城乡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剪刀差"现象的存在是一个重要因素。从"剪刀差"概念的提出,其内涵不断被学者扩大,如今常用来形容城乡之间不等价交换、不平衡现象。由于城市偏向法则、迪雷克托法则、市场失灵和三层分配理论等因素作用下,我国依然存在三类城乡"剪刀差"体系,即政府导致的"剪刀差"、市场自发形成的"剪刀差"以及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的"剪刀差"。每一类"剪刀差"体系中的各个子"剪刀差"对城乡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都有直接的影响。作为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法,财税法对缩小城乡"剪刀差"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不可替代之功效。通过财税法律制度的构建,对农村居民实行"多予少取或不取"财政收支政策,逐步消除城乡"剪刀差",进而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剪刀差” 收入分配 深层动因 财税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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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罚没款项补偿受害人损失制度的思考 被引量:2
4
作者 付大学 《理论与现代化》 CSSCI 2011年第3期90-95,共6页
将罚没款项(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补偿受害人损失,是通过公权手段保护私权主体权益的一项全新的制度设想。目前我国的规定是,执法机关应当将罚没款项一律上缴国库,这样的规定虽然简单易行,但存在的问题不能忽视。罚款数额应当与违法者造... 将罚没款项(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补偿受害人损失,是通过公权手段保护私权主体权益的一项全新的制度设想。目前我国的规定是,执法机关应当将罚没款项一律上缴国库,这样的规定虽然简单易行,但存在的问题不能忽视。罚款数额应当与违法者造成的受害人损失挂钩,政府应当将罚没款项首先用来补偿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以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罚没款项 补偿受害人 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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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地理标志财产权的配置 被引量:3
5
作者 付大学 韩志红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20-23,共4页
作为一种知识产权 ,地理标志财产权的配置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界定 ,笔者认为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不特定的使用者共有即社会所有。由于其所有权归属的特殊性 ,需要将管理权委托给地理标志共有者成立的独立的管理组织 ,以排除公权机关的直接... 作为一种知识产权 ,地理标志财产权的配置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界定 ,笔者认为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不特定的使用者共有即社会所有。由于其所有权归属的特殊性 ,需要将管理权委托给地理标志共有者成立的独立的管理组织 ,以排除公权机关的直接干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理标志 财产权 知识产权 管理组织 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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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被引量:1
6
作者 付大学 陈莹 《天津职业大学学报》 2006年第4期18-20,共3页
由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模式的混乱,使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风险。为防范该风险,应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后勤社会化改革模式——专门机构负责模式,即采用“外部采办”的方式,并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来规范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的运作。
关键词 后勤社会化 高校后勤服务实体 法律风险 社会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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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代表受害人进行索赔研究——以行政主体“责令承担赔偿责任”的改进为视角
7
作者 付大学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243-246,共4页
以往,我国在许多法律中规定有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者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近些年来,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一些立法不再规定行政主体的这一权力。但是,在经济立法中应当改进这一规定而不是简单的否定。可改为:在违反经济法的行为造成... 以往,我国在许多法律中规定有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者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近些年来,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一些立法不再规定行政主体的这一权力。但是,在经济立法中应当改进这一规定而不是简单的否定。可改为:在违反经济法的行为造成受害群体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况下,经受害人申请,行政主体可以代表受害人进行索赔,以保护公民基本人身权和财产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主体 受害人 经济立法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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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调整机制探析
8
作者 付大学 韩志红 《广东商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82-89,共8页
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法不同的是,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时处于当事人的身份,直接与相对一方发生物质交换关系,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身份有公权主体和私权... 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法不同的是,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时处于当事人的身份,直接与相对一方发生物质交换关系,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身份有公权主体和私权主体之分,无论是哪一种身份,政府都是通过其"国库代表"与相对一方发生法律关系;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社会所有的财产(或称为国有资产);所规定的权利是社会财产所有权;确认政府参与经济活动法作为经济法部门法有重要的实践与理论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参与 公权主体 私权主体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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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归属和特性之初探
9
作者 付大学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37-39,共3页
在我国,契约型基金所有权归属有不同观点如“双重所有权说”、“独立财产说”和“投资人所有说”等。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来源及投资人享有权利性质来看,该文认为基金财产应属投资人所有。但法律对该财产进行了特殊设计,使其具有不... 在我国,契约型基金所有权归属有不同观点如“双重所有权说”、“独立财产说”和“投资人所有说”等。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来源及投资人享有权利性质来看,该文认为基金财产应属投资人所有。但法律对该财产进行了特殊设计,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契约型基金 归属 俱乐部所有权 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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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的利弊分析及其完善建议
10
作者 付大学 《中国招标》 2012年第20期14-16,共3页
资格预审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一个常用环节。它在降低招标投标成本、预防合同风险等方面有诸多优点,同时也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易于形成串标等不足。针对其固有缺陷,应从多方面对资格预审制度进行规制,加强资格预审程序的监管,确保... 资格预审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一个常用环节。它在降低招标投标成本、预防合同风险等方面有诸多优点,同时也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易于形成串标等不足。针对其固有缺陷,应从多方面对资格预审制度进行规制,加强资格预审程序的监管,确保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招标投标 资格预审 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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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对知识产权客体法律确认性的适度突破——变“法律确认”为“法律确认和法官确认” 被引量:7
11
作者 韩志红 付大学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104-109,共6页
因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所以需要法律的特别确认,这是知识产权客体种类与物权客体种类认定的重要不同之处,这一特点在今天的信息社会已经显得有些滞后,难以满足不断出现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的需要。为弥补这一缺陷,应进行制度创新,即变... 因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所以需要法律的特别确认,这是知识产权客体种类与物权客体种类认定的重要不同之处,这一特点在今天的信息社会已经显得有些滞后,难以满足不断出现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的需要。为弥补这一缺陷,应进行制度创新,即变单纯法律确认为“法律确认为原则,法官确认为补充”。所谓“法官确认”是指由法律界定知识产权客体种类认定的法定标准和法定程序,当有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可请求法院依据该标准和程序对涉及的争议客体是否为知识产权客体依法作出认定。笔者认为,应将信息性、创造性、可复制性、实用性、私有性和有益性作为知识产权客体认定的法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客体 法律确认 法官确认 法定标准 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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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之间合作的制度化协调——区域政府的法治化路径 被引量:14
12
作者 韩志红 付大学 《北方法学》 2009年第2期121-132,共12页
为了解决跨地区性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和跨地区性公共事务治理失灵等问题,需要建立地方政府制度化协调模式,即成立区域政府。与地方政府相比,区域政府在其属性、设立、功能、权力来源、经费来源、组织机构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在解决跨区域问... 为了解决跨地区性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和跨地区性公共事务治理失灵等问题,需要建立地方政府制度化协调模式,即成立区域政府。与地方政府相比,区域政府在其属性、设立、功能、权力来源、经费来源、组织机构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在解决跨区域问题方面有其优越性。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区域政府,要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区域治理模式基础上,从区域立法机制、区域执法机制和区域司法机制的角度构建区域政府的基本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政府 立法 执法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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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制度研究 被引量:5
13
作者 韩志红 付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1-15,共5页
没收违法所得在我国是一种行政处罚方法。《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由于社会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社会法中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责任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措施,又是对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因此,... 没收违法所得在我国是一种行政处罚方法。《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由于社会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社会法中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责任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措施,又是对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因此,对来源于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所得不应当收归国库,而应返还受害人,并且违法所得的数额应当是违法者的全部收入而不是所得利润。执法者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违法者的违法所得,法律应当授权受害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参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所得 社会法 返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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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教育法》执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7
14
作者 李德华 付大学 《天津职业大学学报》 2010年第1期4-6,共3页
《职业教育法》颁布实行十多年来为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该法执法监督制度的缺陷,使其很难成为真正的强制性规范。立法机关应从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职业教育法的执法监督制度进行重新... 《职业教育法》颁布实行十多年来为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该法执法监督制度的缺陷,使其很难成为真正的强制性规范。立法机关应从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职业教育法的执法监督制度进行重新修订,从而符合职业教育当前发展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业教育法 执法监督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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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应着力打造统一、高效与合规的公共交易市场
15
作者 付大学 《中国政府采购》 2023年第11期2-2,共1页
通常,采购市场分为私人交易市场与公共交易市场。公共交易市场有严格的采购程序要求,要符合公共目标与秩序。公共交易市场需要多部法律共同打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政府采购... 通常,采购市场分为私人交易市场与公共交易市场。公共交易市场有严格的采购程序要求,要符合公共目标与秩序。公共交易市场需要多部法律共同打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政府采购法》实施二十年来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交易 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法》 采购市场 公共目标 采购程序 着力打造 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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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下使用者付费公共产品定价的法律重构 被引量:11
16
作者 付大学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40-43,158,共4页
现行价格法律制度以公共产品"重要性"作为政府定价的衡量标准,严重制约了PPP模式的推行。PPP模式本身具有利益平衡、价格均衡和价格生成之困境,为科学合理定价带来困难。价格法律制度应根据公共产品是否具有竞争性来确定PPP... 现行价格法律制度以公共产品"重要性"作为政府定价的衡量标准,严重制约了PPP模式的推行。PPP模式本身具有利益平衡、价格均衡和价格生成之困境,为科学合理定价带来困难。价格法律制度应根据公共产品是否具有竞争性来确定PPP模式下定价模式。对于竞争性公共产品或者竞争性环节,政府通过引进和维护竞争来实现市场价格均衡,即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强自然垄断属性公共产品,在赋予企业定价权的前提下,(在PPP合作过程中)实行价格上限、标尺竞争规制和(在PPP合作之前)特许经营制度,即实行价格上限下的自主定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PP模式 公共产品 市场均衡价格 价格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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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之半公地悲剧与政府监管 被引量:12
17
作者 付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53-62,共10页
个人信息权不能简单地定位为人格权或财产权,而是一个综合性权利,其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同等重要。从财产权角度,它是共-私混合的半公地财产。由于人的投机行为,个人信息治理不仅会出现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更突出地表现为半公地悲剧。... 个人信息权不能简单地定位为人格权或财产权,而是一个综合性权利,其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同等重要。从财产权角度,它是共-私混合的半公地财产。由于人的投机行为,个人信息治理不仅会出现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更突出地表现为半公地悲剧。界定权利边界和监督规范执行是避免半公地悲剧的两条基本路径,英国中世纪"开放地"制度中"分散"设置就是界定权利边界的一种方式。个人信息半公地财产的治理必须由政府界定个人信息私人边界和监督个人信息使用规范的执行。以政府监管为主导是中国个人信息治理的基本路径,同时重视个人私权保护和社群自治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共-私混合 半公地悲剧 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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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天津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专家解读主题笔会
18
作者 士成 郝磊 +2 位作者 刘志松 付大学 董妍 《天津法学》 2021年第4期5-18,共14页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十四五”时期法治天津建设,天津市委于2021年4月印发了《法治天津建设规划(2021-2025年)》《天津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形成...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十四五”时期法治天津建设,天津市委于2021年4月印发了《法治天津建设规划(2021-2025年)》《天津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形成了天津市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的顶层设计。法治天津规划统筹谋划“十四五”时期天津法治建设各项工作,明确提出“法治建设先行区”目标,为未来五年法治天津建设提供了行动纲领,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市开启了新篇章。本刊特以主题笔会的形式,邀请多位专家围绕法治天津规划,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解读,以期为广大读者更好掌握其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政府建设 依法治市 法治社会建设 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治建设 实施纲要 顶层设计 行动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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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合同争议解决之行政裁决路径 被引量:2
19
作者 付大学 段杰 《天津法学》 2020年第4期24-30,共7页
行政裁决作为一种决定型ADR,在争议解决上有自身优势,将再一次受到国家重视,以满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随着PPP模式的大力推行,PPP合同争议明显增多,争议解决路径选择成为一个焦点。无论从公共服务供给责任角度还是从监管角度,PP... 行政裁决作为一种决定型ADR,在争议解决上有自身优势,将再一次受到国家重视,以满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随着PPP模式的大力推行,PPP合同争议明显增多,争议解决路径选择成为一个焦点。无论从公共服务供给责任角度还是从监管角度,PPP合同都与行政管理紧密相关,其争议解决适合进行行政裁决,与行政裁决具有契合性。行政裁决要用来解决PPP合同争议,需对其进行改造或续造:其适用范围应扩展至具有混合属性的争议;要成立独立的PPP行政裁决机构;裁决程序应体现公私法结合特性,并赋予当事人灵活选择行政裁决司法救济路径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裁决 PPP合同 争议解决路径 混合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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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教义学辩护:兼评中德两国类似遗赠继承案 被引量:1
20
作者 付大学 张钰坤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30-37,共8页
法教义学自传入中国以来受到了来自社科法学派的批评。批评的观点认为,一方面,法教义学方法只关注规范意义上的法而忽视社会中的法,缺乏应有的价值判断,所以无法应对疑难案件;另一方面,法教义学带有天然的德国印记,是继受法学的体现,无... 法教义学自传入中国以来受到了来自社科法学派的批评。批评的观点认为,一方面,法教义学方法只关注规范意义上的法而忽视社会中的法,缺乏应有的价值判断,所以无法应对疑难案件;另一方面,法教义学带有天然的德国印记,是继受法学的体现,无法解决中国问题。然而,从中德两国类似遗赠继承案的比较分析可知,法教义学并不排斥价值判断。相反,价值判断促进规则与教义的更新,而且社科法学所强调的“后果考量”也必须以教义和规则为边界。法教义学虽然来源于德国,但其并非简单的机械移植,而是可以扎根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并生生不息。从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两种不同视角的研究旨趣上看,法教义学必然是法学研究的核心,但社科法学也可以为法教义学提供智识资源,并可弥补法教义学研究方法上的不足。未来法学本土化探索需采用教义法学为体,社科法学为用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 价值判断 法学研究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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