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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集体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检视及完善--以农村集体产权现代化改革为背景
被引量:
1
1
作者
董兴佩
付昌通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70-78,共9页
农村集体产权现代化改革是解决新时代农村矛盾的根本途径。在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继承宅基地问题上法源匮乏、裁判分歧,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宅基地财产性、保障性双重属性的矛盾。农村集体产权现代化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农村集体产权现代化改革是解决新时代农村矛盾的根本途径。在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继承宅基地问题上法源匮乏、裁判分歧,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宅基地财产性、保障性双重属性的矛盾。农村集体产权现代化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否定论存在缺陷,应秉持宅基地财产性与保障性之法益平衡,准予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同时也应对此加以限制。为完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应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但同时明确不得单独继承;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房屋维修与重建,同时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允许以转让、抵押等方式流转,同时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优先购买权;另外,还要完善非集体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及收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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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宅基地财产性
宅基地保障性
法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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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非集体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检视及完善--以农村集体产权现代化改革为背景
被引量:
1
1
作者
董兴佩
付昌通
机构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出处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70-78,共9页
文摘
农村集体产权现代化改革是解决新时代农村矛盾的根本途径。在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继承宅基地问题上法源匮乏、裁判分歧,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宅基地财产性、保障性双重属性的矛盾。农村集体产权现代化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否定论存在缺陷,应秉持宅基地财产性与保障性之法益平衡,准予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同时也应对此加以限制。为完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应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但同时明确不得单独继承;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房屋维修与重建,同时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允许以转让、抵押等方式流转,同时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优先购买权;另外,还要完善非集体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及收回制度。
关键词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宅基地财产性
宅基地保障性
法益平衡
分类号
F321.1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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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非集体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检视及完善--以农村集体产权现代化改革为背景
董兴佩
付昌通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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