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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营改增”前购买的物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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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继春 《纳税》 2015年第11期79-80,共2页
问:我公司为“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日前,我公司处置一批使用过的物品,该物品均为“营改增”前购买,且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理由如下: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凡未规定可以选... 问:我公司为“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日前,我公司处置一批使用过的物品,该物品均为“营改增”前购买,且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理由如下: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针对我公司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因为没有政策明确规定可以简易征收增值税,所以应当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该观点是否正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增值税 销售额 缴纳 物品 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规定 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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