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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押过户”新规定 公证参与保护航
1
作者
仝利杰
《中国公证》
2023年第12期67-68,共2页
不动产“带押过户”是指在已抵押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须还清原贷款、注销抵押登记,买卖双方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原《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规定:“...
不动产“带押过户”是指在已抵押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须还清原贷款、注销抵押登记,买卖双方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原《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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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
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
转移登记
抵押期间
不动产
抵押财产
抵押物
原文传递
题名
“带押过户”新规定 公证参与保护航
1
作者
仝利杰
机构
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
出处
《中国公证》
2023年第12期67-68,共2页
文摘
不动产“带押过户”是指在已抵押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须还清原贷款、注销抵押登记,买卖双方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原《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关键词
《民法典》
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
转移登记
抵押期间
不动产
抵押财产
抵押物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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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带押过户”新规定 公证参与保护航
仝利杰
《中国公证》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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