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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押过户”新规定 公证参与保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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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仝利杰 《中国公证》 2023年第12期67-68,共2页
不动产“带押过户”是指在已抵押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须还清原贷款、注销抵押登记,买卖双方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原《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规定:“... 不动产“带押过户”是指在已抵押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须还清原贷款、注销抵押登记,买卖双方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原《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 转移登记 抵押期间 不动产 抵押财产 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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