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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制度的规则冲突与解释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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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燕 仲伟珩 《中国应用法学》 2018年第4期174-186,共13页
关于宣告死亡制度,民法总则总体上继受了民法通则、《民通意见》规定,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和学术研究成果进行了完善。在民法总则草案讨论过程中,对该制度规定并无较多着墨,导致该制度所存在的几个体系和技术问题也未被深入触及,因... 关于宣告死亡制度,民法总则总体上继受了民法通则、《民通意见》规定,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和学术研究成果进行了完善。在民法总则草案讨论过程中,对该制度规定并无较多着墨,导致该制度所存在的几个体系和技术问题也未被深入触及,因此,有必要从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制度的新规定出发,对该制度规定的内部冲突及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冲突关系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 死亡时间 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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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承包人法律地位的实务模糊、理论澄清与现实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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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仲伟珩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55-64,共10页
在建设工程转包法律关系中,应借鉴国际工程实践中的履行辅助人制度设计,将转承包人定位为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对于转承包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纠纷处理,应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基础,认定发包人对承包... 在建设工程转包法律关系中,应借鉴国际工程实践中的履行辅助人制度设计,将转承包人定位为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对于转承包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纠纷处理,应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基础,认定发包人对承包人能够行使的抗辩权有权对转承包人行使。在科学厘清转承包人地位基础上,《民法典》所规定的代位权制度可以解决转承包人的利益保护问题,裁判者可从代位权角度强化《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法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转承包人 法律地位 错位 澄清 代位权 现实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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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保险法关于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规定及对我国保险法的启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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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仲伟珩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77-81,共5页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及其法律后果,而在保险审判实务中,围绕该条的法律适用难题很多。德国保险合同法制定于1908年,德国联邦议会于2007年11H23日基于全新的指导思想对该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德...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及其法律后果,而在保险审判实务中,围绕该条的法律适用难题很多。德国保险合同法制定于1908年,德国联邦议会于2007年11H23日基于全新的指导思想对该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德国保险合同法(以下称为“《德国新保险合同法》”)第19条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完善。笔者依托于德国法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研究,试图给我国保险法的相关制度设计提供些许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 德国法 投保人 违反 保险合同法 法律后果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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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及其法律适用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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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仲伟珩 张燕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36-40,共5页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但是,该款规定转让价款...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但是,该款规定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认为,《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制度为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而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的法律性质应定位为法定权利质权,基于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物上代位 价款 法律适用 《物权法》 清偿债务 抵押权人 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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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保险法的投保人告知义务规定对我国审理保险纠纷疑难案件的借鉴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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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仲伟珩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1期104-109,共6页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规定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但是,该条规定在保险审判实务适用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争议。德国保险合同法制定于1908年,被称为德国旧保险合同法。该法于2007年11月23日...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规定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但是,该条规定在保险审判实务适用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争议。德国保险合同法制定于1908年,被称为德国旧保险合同法。该法于2007年11月23日又被重新制定。称为德国新保险合同法。德国新保险合同法对德国旧保险合同法以及保险法实践中的投保人告知义务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加以完善。笔者认为这对我国审理有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纠纷 疑难案件 投保人 保险法 德国 借鉴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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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错误研究及其对我国民法立法的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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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仲伟珩 《私法》 2006年第2期1-30,共30页
作者自罗马法展开对意思表示错误的历史考察,从比较法的角度结合当前先进国家的立法进行透视,进而对我国意思表示的现行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现状进行剖析。作者认为我国立法在设计意思表示错误时,应该从历史的和比较法的视野吸收此制度... 作者自罗马法展开对意思表示错误的历史考察,从比较法的角度结合当前先进国家的立法进行透视,进而对我国意思表示的现行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现状进行剖析。作者认为我国立法在设计意思表示错误时,应该从历史的和比较法的视野吸收此制度的相关先进规定。然后作者对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范围作出界定,认为我国的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设计应该包括:动机错误、内容错误、书写错误、计算错误、标的性质错误、传达错误以及受领人错误。最后作者还明确提出意思表示错误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具体条文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错误 罗马法 现代发展 中国 立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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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权的现实困境、体系解释与实务进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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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仲伟珩 《人民司法》 2022年第28期38-45,58,共9页
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除了按照民法典的要求对应收账款进行物权公示之外,还应满足应收账款客观真实的物权特定性要求和质权人对应收账款留置性支配的要求。只有在基础交易债务人出具不附条件承诺的情况下,其对出质人的抗辨才能被切断,否... 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除了按照民法典的要求对应收账款进行物权公示之外,还应满足应收账款客观真实的物权特定性要求和质权人对应收账款留置性支配的要求。只有在基础交易债务人出具不附条件承诺的情况下,其对出质人的抗辨才能被切断,否则,基础交易关系债务人对出质人的抗辩自然有权在质权人行使应收账款质权时向质权人行使。在应收账款质权行使上,应当考虑到应收账款债权金钱给付的特性,赋质权人可直接请求基础交易债务人向其给付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质权人 应收账款质权 体系解释 出质人 物权公示 债务人 民法典 抗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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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支机构的权限和责任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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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燕 仲伟珩 《人民司法》 2017年第28期19-25,共7页
多年来,围绕法人分支机构的权限范围及责任承担的纠纷处理,已成为司法审判和行政管理等实践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民法总则在以往立法与司法解释所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于法人章第七十四条对法人分支机构进行了规范。虽然仅有一条... 多年来,围绕法人分支机构的权限范围及责任承担的纠纷处理,已成为司法审判和行政管理等实践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民法总则在以往立法与司法解释所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于法人章第七十四条对法人分支机构进行了规范。虽然仅有一条规定,但一方面该条内涵了组织、行为和责任规范三方面内容,已非指引性规范,而是可以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完全性规范;另—方面,该条规范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是模糊的,具有很大的解释空间,如果解释不当,容易引发裁判标准不统一。笔者拟从解释论角度对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解释适用提出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支机构 责任承担 权限范围 法人 民法总则 纠纷处理 行政管理 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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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权、预售商品房购房人权利的冲突与解决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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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燕 仲伟珩 《人民司法》 2017年第16期69-74,共6页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进入深度调整期,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纠纷大量涌现。在这些纠纷中,如何处理广泛存在的银行抵押权和预售商品房购房人的权利冲突,是目前审判实践中一个亟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
关键词 银行抵押权 预售商品房 权利冲突 购房人 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业 审判实践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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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与权利顺位:民商事案件中的利益衡量与裁判方法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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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锐 马向伟 +12 位作者 仲伟珩 刘凯湘 刘保玉 王朝辉 王建文 刘建功 雷新勇 章恒筑 王松 李建伟 叶林 熊丙万 林海权 《人民司法》 2016年第25期101-105,共5页
购房业主的权利与房地产抵押权:冲突与顺位 郭锐:如果房地产不符合预售条件,已付价款的购房人权利与房地产抵押权的顺序如何确定? 马向伟:确实会有这样的情形。比如,在不符合预售条件下收取了大量购房者的房款,后土地及工程都... 购房业主的权利与房地产抵押权:冲突与顺位 郭锐:如果房地产不符合预售条件,已付价款的购房人权利与房地产抵押权的顺序如何确定? 马向伟:确实会有这样的情形。比如,在不符合预售条件下收取了大量购房者的房款,后土地及工程都已抵押给了银行,由此出现购房者返还房款的权利和抵押权的冲突与顺位问题。是否可以理解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又不得对抗已经支付大部分价款的买受人,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支付大部分价款的买受人的权益,包括要求得到房屋的权益或返还价款的权益。这类问题确实存有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冲突 民商事案件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裁判方法 利益衡量 顺位 房地产抵押权 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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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与租金质押并存时的租金权利冲突与顺位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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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志刚 李建伟 +11 位作者 刘保玉 周伦军 林海权 段晓娟 陈敦 刘建功 仲伟珩 徐同远 王赫 杨晓蓉 王松 刘生亮 《人民司法》 2019年第7期107-111,共5页
问题与观点:权利性质、冲突与顺位李志刚:房屋所有权人先将房屋抵押,后又将租金质押。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法院查封了房屋,并通知了房屋的承租人。此时,房屋的抵押权人和租金的质押权人对到期租金的权利主张产生冲突,优先保护谁?物权法... 问题与观点:权利性质、冲突与顺位李志刚:房屋所有权人先将房屋抵押,后又将租金质押。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法院查封了房屋,并通知了房屋的承租人。此时,房屋的抵押权人和租金的质押权人对到期租金的权利主张产生冲突,优先保护谁?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但该条规定未明确涉及租金被质押的情形。对此,您怎么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抵押权 抵押权效力 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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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研究--以中德法律比较为出发点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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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仲伟珩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38-47,共10页
关键词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 法律比较 《保险法》 中德 2007年 第16条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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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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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仲伟珩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7期22-33,共12页
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抛弃任意解除权特约的效力,结合《民法典》第933条的立法精神,应认可其效力。当事人违反该抛弃特约,应适用违约责任相关规范处理;对于合同僵局的处理,可适用《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处理。对《民法典》第933条规定... 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抛弃任意解除权特约的效力,结合《民法典》第933条的立法精神,应认可其效力。当事人违反该抛弃特约,应适用违约责任相关规范处理;对于合同僵局的处理,可适用《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处理。对《民法典》第933条规定的赔偿范围的解释,应以不当解除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并强调人民法院在案件纠纷审理中的裁量权行使。鉴于该损失赔偿范围问题的复杂性,应认可当事人对赔偿范围进行特殊约定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合同 任意解除权 抛弃 特约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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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须解决四个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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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仲伟珩 《人民检察》 2018年第18期45-45,共1页
英雄烈士保护法于5月1日正式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8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全面保护,依法惩处侵害英雄烈士权益、亵渎英雄烈士形象等违法行为,牢固树立鲜明价值导向,以司法... 英雄烈士保护法于5月1日正式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8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全面保护,依法惩处侵害英雄烈士权益、亵渎英雄烈士形象等违法行为,牢固树立鲜明价值导向,以司法手段维护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为此类案件提供了司法审判的第一手材料。除了示范效应外,个人认为还有以下问题值得探索:一是案由问题。关于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的案由列明问题,直接关系该类案件的业务分工和指导,也关系案件的数据统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办理 保护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高人民法院 全面保护 依法惩处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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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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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洋 仲伟珩 《中国审判》 2018年第17期24-27,共4页
2016年、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 2016年、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企业家意见》),就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方面作出部署,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权保护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 研究室主任 职能作用 保护力度 企业家精神 审判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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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通知与异议期间:争议及法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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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太仁 董俊武 +20 位作者 詹巍 章恒筑 仲伟珩 王建文 宁红丽 刘建功 王松 叶林 曾宏伟 王富博 刘凯湘 丁俊峰 佘琼圣 李荐 李秀霞 潘军锋 吴兆祥 王长军 刘春梅 贺剑 李志刚 《人民司法》 2018年第25期105-111,共7页
发言嘉宾:蒋太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董俊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詹巍、章恒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仲伟珩、王建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宁红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刘建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松(江... 发言嘉宾:蒋太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董俊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詹巍、章恒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仲伟珩、王建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宁红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刘建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松(江苏师范大学)、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曾宏伟、王富博、刘凯湘(北京大学)、丁俊峰、余琼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李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李秀霞(山东师范大学)、潘军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吴兆祥、王长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春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贺剑(北京大学)、李志刚解除通知与解除权蒋太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忖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除 高级人民法院 异议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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