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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律中的庶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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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仲爀 《简帛研究》 2009年第1期274-314,共41页
秦漢律中對從罪囚、奴婢身份獲免爲庶人者的管理規定縝密而系統,旨在確保國家對罪囚、奴婢出身者的持續控制。秦漢律規定,“以赦令免”的罪囚不可當即獲釋,而應繼續以“復作”身份服役。“復作”的服刑期限爲從原刑期中减去兩年後的剩... 秦漢律中對從罪囚、奴婢身份獲免爲庶人者的管理規定縝密而系統,旨在確保國家對罪囚、奴婢出身者的持續控制。秦漢律規定,“以赦令免”的罪囚不可當即獲釋,而應繼續以“復作”身份服役。“復作”的服刑期限爲從原刑期中减去兩年後的剩餘刑期,死罪爲三年,城旦舂以上爲兩年,鬼薪白粲爲一年。據《漢書·刑法志》記載,文帝的刑法改革規定,每服刑一年,刑徒的身份可减輕一等。在文帝的刑法改革中,以“爲”字表示變更刑徒身份的“以律减罪”,最終成爲“庶人”時,則以“免”字表示。獲赦免後分得土地的庶人承擔國家的算賦、徭役等義務。以這種方式升爲庶人者,其下一代才能提升身份,成爲士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庶人 士伍 復作 弛刑 罰作 赦令免 髡刑刑期 算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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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律的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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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仲爀 《简帛研究》 2010年第1期185-213,共29页
秦律的贖刑是適用特權身份者、有爵者、宗室子孫的减刑手段,但也適用於故意犯罪,這表明當時贖刑原則尚未成形。《二年律令》中,贖刑的地位仍未確立,但“贖刑以下”概念的出現,表明贖刑的地位已發生變化。秦漢時期的贖刑包括正刑和代替... 秦律的贖刑是適用特權身份者、有爵者、宗室子孫的减刑手段,但也適用於故意犯罪,這表明當時贖刑原則尚未成形。《二年律令》中,贖刑的地位仍未確立,但“贖刑以下”概念的出現,表明贖刑的地位已發生變化。秦漢時期的贖刑包括正刑和代替刑兩種概念。前者是將最初判决的刑罰以繳納財物的方式轉換爲二次刑或完全免刑(A類)。後者是第一次就判爲屬於正刑的贖黥、贖城旦舂、贖耐等刑罰(B類)。在秦律、《二年律令》中不存在正刑系統的A類贖刑,它是由皇帝臨時頒佈執行的刑罰。漢朝人普遍認可的、真正的贖刑正是律令没有規定的A類。B類贖刑和罰金刑均爲輕微的刑罰,性質相同。總的來説,B類贖刑的金額没有大的變化,A類贖刑則没有固定數額。晋律對贖刑進行了大規模修訂。由於A類贖刑不屬於正刑系統,所以修訂主要針對B類贖刑,如將“贖”與“歲數”相結合,形成贖死、贖五歲、贖四歲等刑名,并將漢文帝刑法改革後出現的城旦舂等刑期不明的刑名,改爲髡鉗五歲刑等,明確了刑徒的刑期,并隨之對贖刑進行了修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雲夢秦律 《二年律令》 晋律 贖刑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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