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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成本考量:绘制司法裁量与行政裁量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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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丹尼尔·A.法伯
任文荭(译)
余佳(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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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能源法和环境法中心
美国人文与科学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复旦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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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8年第1期426-479,共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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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在Michigan v.EPA一案中所作出的判决仅仅是长期以来饱受争议案件中的一例,其争议焦点始终围绕同一个难题,即决策制定者何时可以或必须考虑成本因素?无论是行政机关制定规则,还是法院发布制定法的禁令,都将面临这个问题。前述两个领域内的法律彼此独立发展,而案例也具有强烈的司法分歧。然而,更深层次的分析显示,对这两个领域的成本进行规制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同的。至于具体如何考虑成本因素,这两个领域则存在差异:法院发布禁令时必须套用利益平衡方法(参见eBay案),而行政机关则有其他选择(参见Michigan v.EPA案)。应当将Michigan v.EPA案的处理方法适用于司法和行政两个领域中,这一分歧才能被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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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成本因素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
裁量权
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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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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