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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属性重释与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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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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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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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3年第1期90-99,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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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知识产权专项研究项目“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研究”(22IP002)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非独创性公开数据集合保护研究”(CYB2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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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由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以商标为载体,因此传统理论上将其视为商标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商标侵权的构成以商标使用为条件,以消费者发生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判定的主要标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范畴,且无法导致消费者混淆,因而并不构成商标侵权。我国《商标法》规制模式存在权利主体尚未明确、行为方式有待限定以及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的实践困境。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主要动机是获取竞争优势,行为方式有悖商业伦理,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性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奉行的“行为谴责判断范式”高度契合,因此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模式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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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标反向假冒
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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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rademark reverse passing of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Unfair competition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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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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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开商业数据爬取行为的规制路径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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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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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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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110-126,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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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数据产品使用规则研究”(19SFB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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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开商业数据源于个人数据,形成于数据收集技术,是独立于个人数据的数据类型。劳动说与激励说无法成为公开商业数据赋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赋权保护路径既违背传统权利生成过程且实践效果存疑,并最终可能导致权利泛化。然而,如果摒弃赋权保护路径,完全放任公开商业数据被肆意爬取,可能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从而阻碍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不预设具体利益而只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行为谴责式”判断范式,完全契合规制爬取公开商业数据行为的谦抑性。现阶段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无法提供救济,适用一般条款规制爬取公开商业数据行为是较为妥当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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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开商业数据
数据赋权
数据爬取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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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open commercial data
data empowerment
data crawling
general provision of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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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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