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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台湾地区之仲裁人选任制度——以营建工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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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伍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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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朝阳科技大学营建工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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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仲裁》
2010年第4期73-83,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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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仲裁人是由当事人双方各选任一位仲裁人,于实务上,仲裁人易产生当事人之代理人化的心态,于仲裁庭时,较易发生仅为选任之当事人辩护,甚而偏袒于当事人一方,而造成仲裁人所作之判断结果较难使双方信服。因此,仲裁人代理人化之问题,实为仲裁人选任制度的重要课题。再者,工程仲裁实务中,因营建工程牵涉范围甚广且具高度专业技术性,仲裁人本身若欠缺工程相关之专业能力,对于工程惯例或专业鉴定报告,恐因不熟悉而影响判定也难以服众。本文就营建工程观点研究探讨仲裁人选任制度,为达成健全营建工程仲裁人选任制度以提升仲裁质量之目标,建议工程仲裁之主任仲裁人的资格,应同时具有法律背景与工程专业背景者来担任审理仲裁争议;并建议建立完整仲裁人名册,并采系统分类随机选取方式选任适合该仲裁案之仲裁人,以避免仲裁人代理人化之情形发生。期有利解决工程争议及提升台湾工程仲裁之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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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仲裁人
选任制度
工程争议
营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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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7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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