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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域视角下虚开增值税发票法律竞合问题研究——以偷逃税目的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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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兆垒 丁健鸽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57-63,共7页
以逃税或帮助逃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既是税务执法的重点规制对象,也属于刑法矫正的范畴。不同法域视角下对虚开行为的定性、行刑衔接过程中的证据认定和行刑责任竞合问题是理论探讨和税务实践中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行... 以逃税或帮助逃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既是税务执法的重点规制对象,也属于刑法矫正的范畴。不同法域视角下对虚开行为的定性、行刑衔接过程中的证据认定和行刑责任竞合问题是理论探讨和税务实践中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行刑衔接中税务处理与刑事司法的证据混同和行刑责任竞合问题的解决也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产生着重要影响。为此,在坚持罪刑法定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应当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侵犯法益的类别与侵害的范围、程度,修订《刑法》规定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及时修订完善税务行政领域规制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以期在行政和刑事各自领域发挥独立品格,实现法律评价的公平公正目标。同时,要做好行政和刑事的有效衔接,如完善行刑衔接中的证据转化制度等,提高待转化行政证据的法治化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逃税罪 税务执法 税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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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赔偿责任问题研究——以《民法总则》第171条第三款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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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兆垒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50-58,共9页
我国《民法总则》第171条第三款确立了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在比较法上未见类似的立法例,代表着一种崭新的规范模式,是我国《民法总则》在世界民事法律规范立法模式上的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法教义的分析表明,这一创新性规定在解释论上... 我国《民法总则》第171条第三款确立了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在比较法上未见类似的立法例,代表着一种崭新的规范模式,是我国《民法总则》在世界民事法律规范立法模式上的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法教义的分析表明,这一创新性规定在解释论上存在着缺陷,应当采取限缩解释的方法予以克服,即无权代理人知道自己欠缺代理权时,应承担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利益赔偿责任;无权代理人不知道自己欠缺代理权时,仅负缔约过失责任,无过失时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代理 履行利益赔偿 信赖利益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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