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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规则的裁判思路构建——以《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为解释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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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娟 何定洁 《天津法学》 2022年第3期93-102,共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为新增自甘风险条款,其将适用范围限定于“文体活动”领域。表面看,司法实践从适用范围、裁判规则到裁判结果貌似达成统一共识,实则不然。经由“表”及“里”细究发现,自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为新增自甘风险条款,其将适用范围限定于“文体活动”领域。表面看,司法实践从适用范围、裁判规则到裁判结果貌似达成统一共识,实则不然。经由“表”及“里”细究发现,自甘风险规则在司法适用中依然存在主体范围不清、领域边界不明、裁判规则不灵活等难点和问题。笔者认为,自甘风险规则“本土化”时应跳出“受害人同意”“与有过失”等域外理论与经验的藩篱,将目光从行为人“主观认识”转向“行为本身”,从我国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寻找自甘风险完全抗辩的正当性。由此,对自甘风险条款作出三层解读,建构起行为人“无过错——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或故意”的责任谱系,并据此阐明自甘风险规则的裁判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甘风险 受害人同意 与有过失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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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确定——基于制度功能定位的审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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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定洁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28-136,共9页
由于司法解释对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表述笼统且未区分不同财产类型和处置程序,各地法院基于自身司法实践和对不同程序价值的偏好考量,对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确定作出了不同理解与选择。而合理确定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是守好参与分配制度之... 由于司法解释对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表述笼统且未区分不同财产类型和处置程序,各地法院基于自身司法实践和对不同程序价值的偏好考量,对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确定作出了不同理解与选择。而合理确定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是守好参与分配制度之门的关键。在强制执行法即将出台之际,我们应当重新做好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法的功能衔接,并在执行效率理念以及团体优先主义指引下,从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双重考虑出发,根据财产类别并区分情形设置可调整的参与分配截止时间。即以执行程序终结作为参与分配的最终节点,对金钱类财产区分不同情况设置“案款发放前+分配方案发送前”两个参与分配截止时间;对非金钱类财产以所有权转移时间标准确定参与分配截止时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强制执行 参与分配 破产程序 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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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初期重庆地方通奸司法判例刍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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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胜渝 何定洁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09-116,共8页
通过对新中国初期重庆地方通奸司法判例探析发现:新中国初期还是延续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通奸行为定罪处罚的基本调整方式。但是在新中国的时代背景下,通奸案司法判例具备亲告乃论、量刑轻缓、多由男方告诉等特征。在这些特征背后是... 通过对新中国初期重庆地方通奸司法判例探析发现:新中国初期还是延续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通奸行为定罪处罚的基本调整方式。但是在新中国的时代背景下,通奸案司法判例具备亲告乃论、量刑轻缓、多由男方告诉等特征。在这些特征背后是法律与司法实践的裂痕。社会中各种制约因素,包括传统习惯、司法政策、经济条件等左右着法律规范在特定时空中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中国初期 通奸 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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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地起诉:行政案件跨区划管辖改革的路径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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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娟 何定洁 《司法改革论评》 2023年第1期234-249,共16页
通过梳理总结近20年行政案件管辖的改革方法、模式和阶段,并从管辖改革的技术、功效和价值三个层面对现有改革方式进行检视,发现当前改革存在技术单一、改革功效呈现边际效用递减以及管辖制度三重价值难以兼顾的困局。为此,需要正视行... 通过梳理总结近20年行政案件管辖的改革方法、模式和阶段,并从管辖改革的技术、功效和价值三个层面对现有改革方式进行检视,发现当前改革存在技术单一、改革功效呈现边际效用递减以及管辖制度三重价值难以兼顾的困局。为此,需要正视行政案件本地法院管辖的固有优势,尽可能地对案件进行精准识别,将真正可能存在不当干预的案件纳入管辖改革范围。建议通过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管辖选择权实现个案精准判断,并在普通法院和跨区划法院之间真正建立起“一般案件在普通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区划法院审理”的新型诉讼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案件 跨区划 管辖改革 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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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中次顺位买受规则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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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定洁 陈娟 《人民司法》 2022年第22期100-105,共6页
现行法律规定,司法拍卖发生悔拍后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但是重新拍卖不仅耗时长、效率低下,并且还有流拍风险。比较韩国、日本的悔拍处理方式,笔者发现,韩国、日本的次顺位买受申告制度规定,如采最高价买受人不按照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次... 现行法律规定,司法拍卖发生悔拍后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但是重新拍卖不仅耗时长、效率低下,并且还有流拍风险。比较韩国、日本的悔拍处理方式,笔者发现,韩国、日本的次顺位买受申告制度规定,如采最高价买受人不按照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次高出价人可以申请由自己买入。此规则设计能够有效避免重新拍卖带来的执行效率减损颇,值得学习借鉴。构建次顺位买受规则的关键在于合理限定次高价的范围,防止最高出价人和次高出价人之间恶意串通。本文主张在程序启动上,应当采取当事人主义的主动申报模式;在价格审核上要求次顺位买受人的出价加上保证金之和需大于最高出价。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次顺位买受人的付款时间和再次悔拍的处理,以此构建出一套完整的次顺位买受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 买受人 当事人主义 约定期限 规则设计 司法拍卖 支付价款 付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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