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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追补税时效中断中止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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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成锷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4年第2期115-122,共8页
海关追补税时效涉及时效中断、中止问题,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需要基于时效问题的一般法理进行考察。经比较海外税法的相关规定及民法时效法理主张,本文认为在核定时效中不存在时效中断,应将海关的调查、侦查、稽查期间作为中止... 海关追补税时效涉及时效中断、中止问题,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需要基于时效问题的一般法理进行考察。经比较海外税法的相关规定及民法时效法理主张,本文认为在核定时效中不存在时效中断,应将海关的调查、侦查、稽查期间作为中止事由予以排除;在讨论征收时效的中断、中止问题时则应首先区分核定时效与征收时效并否定征收行为无期限的传统观念,在此基础上,立足民法时效制度,借鉴海外税法的立法成果完善我国相应的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关追补税 时效中断 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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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追补税时效法律性质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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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成锷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59-64,71,共7页
《海关法》第六十二条、《关税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海关税收的追补税时效制度,对其法律性质的研究应结合对税法时效的基本分类、法律性质等税法一般性问题的研究进行。海关追补税时效应从法理上区分为核定时效和征收时效,其法律性质... 《海关法》第六十二条、《关税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海关税收的追补税时效制度,对其法律性质的研究应结合对税法时效的基本分类、法律性质等税法一般性问题的研究进行。海关追补税时效应从法理上区分为核定时效和征收时效,其法律性质均为消灭时效。不仅如此,还应根据海关执法的特殊性对追补税时效涉及的"放行"概念按照"广义放行说"进行理解,并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或采取修法的方式予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关追补税 核定时效 征收时效 取消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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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制度创新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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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共海关总署党校中青年处级干部进修班(总第十六期)第一课题组 刘浩宇 +5 位作者 周华 王思越 王军 沈新华 何成锷 万曙春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0年第1期28-46,共19页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出全面部署。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强调:“打造先进的在国际上最具竞争力的海关监管体制机制,在制度的成熟和定型上要加快步伐,使海关监管制度更加适应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出全面部署。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强调:“打造先进的在国际上最具竞争力的海关监管体制机制,在制度的成熟和定型上要加快步伐,使海关监管制度更加适应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出口货物申报制度是海关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的制度基础和逻辑起点,是海关监管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完善进出口货物申报制度,是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创新海关监管体制机制、提升海关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和具体实践。课题组聚焦进出口货物申报制度范畴内五个方面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全面梳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从推进申报制度创新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了17项具体对策建议,力求为相关业务领域改革的顶层设计提供决策咨询,为《海关法》以及配套规章的修订提供立法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进出口申报 制度创新 报关企业 外综服企业 提前申报 舱单数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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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关追补税时限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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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成锷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72-77,84,共7页
基于税收之债理论及时效制度的法理相通性,海关追补税的时限设置可借鉴但不可完全照搬民法的诉讼时效,须充分考虑海关追补税行为的公法属性及海关执法的自身特点。对于核定时效,目前法律设置的期限比较合理,符合国际通行税法惯例,但不... 基于税收之债理论及时效制度的法理相通性,海关追补税的时限设置可借鉴但不可完全照搬民法的诉讼时效,须充分考虑海关追补税行为的公法属性及海关执法的自身特点。对于核定时效,目前法律设置的期限比较合理,符合国际通行税法惯例,但不主张在海关追补税中引入无限期追缴制度;对于征收时效,亦应当摒弃无期限征收的作法,不需要特别考虑关税的特殊性因素,海关和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统一的期限设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关税收 海关追补税 时限设置 时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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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追补税时效届满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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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成锷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48-52,共5页
《海关法》第六十二条对海关追补税时效届满法律效力问题规定得不甚明确,同税法时效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作者通过比较研究主张,海关追补税时效无论是核定时效抑或是征收时效均应采取权利消灭主义,为税收之债的绝对消灭。核定时效中,除有... 《海关法》第六十二条对海关追补税时效届满法律效力问题规定得不甚明确,同税法时效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作者通过比较研究主张,海关追补税时效无论是核定时效抑或是征收时效均应采取权利消灭主义,为税收之债的绝对消灭。核定时效中,除有时效中断、中止的情事外,海关于核定期间届满后不得作出征税决定,并可考虑进一步引入绝对时效的概念。征收时效届满后,征税机关无权接受纳税义务人自愿缴纳的税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关追补税 时效届满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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