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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工作中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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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尤全昌 陶中 +1 位作者 何重耳 韋安元 《法学》 1958年第8期19-21,共3页
司法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处理,目前仍有争论。我们的意见认为,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大致可以从下列四个方面来考虑: (一)以犯罪的性质来区分,如反革命、地富分子的破坏活动,杀人放火犯、... 司法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处理,目前仍有争论。我们的意见认为,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大致可以从下列四个方面来考虑: (一)以犯罪的性质来区分,如反革命、地富分子的破坏活动,杀人放火犯、强奸犯以及流氓集团等严重的犯罪行为,很明显的是敌我矛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革命 不同性质 毛主席 人民内部矛盾 敌我矛盾 司法工作者 实际工作 区分 杀人放火犯 两类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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