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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防卫限度一元论之再提倡--基于“行为导向的双层次判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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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鑫扬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81-92,共12页
民刑两大部门法对防卫限度的差异化规定为民刑防卫限度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埋下伏笔。民刑防卫限度二元论以缓和违法一元论为基底,存在无法调和的理论缺陷。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分析,民法与刑法关于防卫限度的立法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并不... 民刑两大部门法对防卫限度的差异化规定为民刑防卫限度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埋下伏笔。民刑防卫限度二元论以缓和违法一元论为基底,存在无法调和的理论缺陷。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分析,民法与刑法关于防卫限度的立法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并不足以推出“基本相适应说”与“必需说”之对立,认为民刑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各成一派的观点没有规范依据。与民刑防卫限度二元论相比,民刑防卫限度一元论更加契合正当防卫的正当根据与制度目的,具有显著优势。民法一元论的两条演绎路径均面临着无法回应的质疑,应当予以摒弃。刑法一元论立场下的“行为导向的双层次判断模式”采用行为限度与结果限度相区分的体系构造,并以“必需说”为理论内核,能够有效地纠正“唯结果论”的错误理念,顺应了正当防卫权不断扩张的立法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防卫过当 防卫限度 民刑防卫限度一元论 缓和违法一元论 必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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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规范内涵:属性、辨析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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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鑫扬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3-19,共7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引起一系列理论与实践争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删除了“依照《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劣药的罪状表述,但这并不能否定该类药品犯罪的法定犯属性。妨害药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引起一系列理论与实践争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删除了“依照《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劣药的罪状表述,但这并不能否定该类药品犯罪的法定犯属性。妨害药品管理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均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时代下的法定犯,二者既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又有各自的违法评价范围与评价重心,不可混淆。在药品认定标准与前置法脱钩的规范背景下,刑法上假药、劣药的认定虽仍以《药品管理法》第98条为形式参考,但更应当结合刑法的法益保护原则独立判断假药、劣药的实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药犯罪 劣药犯罪 法定犯 妨害药品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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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确证——兼及复合法益说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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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鑫扬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51-57,共7页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确证,理论界存在个人法益观与超个人法益观两条对立路径。超个人法益观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界定为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存在抵牾,本罪法益应当在个人法益观的视域下予以探讨。复合法益说...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确证,理论界存在个人法益观与超个人法益观两条对立路径。超个人法益观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界定为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存在抵牾,本罪法益应当在个人法益观的视域下予以探讨。复合法益说以信息自决权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要保护法益,将公共信息安全作为衍生法益,在必要时,对信息自决权予以适当限制。只有通过复合法益说的指引,才能真正为本罪争讼问题提供合理答案,正确划定本罪的犯罪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自决权 人格权利 公共信息安全 复合法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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