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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 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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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冰霜 《江淮法治》 2014年第20期35-35,共1页
胡某系岳西县冶溪镇人.曾因殴打他人、寻衅滋事4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4年2月6日下午15时许。胡某酒后把饮料瓶扔到了胡某某的车上,胡某非但不道歉,反而蛮横地用脚踢胡某某的车子,胡某某遂叫来了自己的兄弟、儿子与胡某理论。
关键词 拘役 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 寻衅滋事 岳西县 饮料瓶 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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