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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中“危险”性犯罪者控制之审视--以荷兰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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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桑内·斯特鲁伊克 保罗·梅维斯 李腾(译)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8年第2期109-120,共12页
近年来,荷兰对于犯罪人监禁释放后的监督处分在近年有了较大发展。近期通过的修正案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于具有特殊危险的(性)犯罪者释放后的监督。修正案的三章内容均可能导致终身性监督。修正案前两章规定,监督处分将在监禁刑或者TBS处分... 近年来,荷兰对于犯罪人监禁释放后的监督处分在近年有了较大发展。近期通过的修正案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于具有特殊危险的(性)犯罪者释放后的监督。修正案的三章内容均可能导致终身性监督。修正案前两章规定,监督处分将在监禁刑或者TBS处分(1)的附条件释放后施行。本文着眼于修正案第三章内容,即规定一种独立的监禁处分作为监禁刑及TBS处分后续的犯罪预防措施。基于人权视角,这种独立的制裁措施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关于合法性及必要性的争议。本文对修正案内容是从欧盟理事会的法律规定、均衡性原则以及最少限制性原则为视角进行审视的。最后,本文的结论是监督处分并不合法亦无必要。除了缺乏经验性证据的必要性,它还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4款以及第7条所确立的明确性原则及可预测性原则。不考虑暴力(性)犯罪者的潜在严重性,仅仅根据"有益社会原则"进行判断是不够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荷兰刑法 预防性监督 危险犯罪者 人权 社会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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