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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农村林地的合同无效
1
作者
胡翔
俞开先
王洋
《人民司法》
2019年第11期50-52,共3页
【裁判要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经营,且限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对四荒地等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才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主体经营。农村集...
【裁判要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经营,且限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对四荒地等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才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主体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耕地、林地、草地发包给其他主体经营的,该合同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论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均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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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林地使用权
林木所有权
合同无效
家庭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
刘国庆
原文传递
题名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农村林地的合同无效
1
作者
胡翔
俞开先
王洋
机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11期50-52,共3页
文摘
【裁判要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经营,且限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对四荒地等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才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主体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耕地、林地、草地发包给其他主体经营的,该合同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论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均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关键词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林地使用权
林木所有权
合同无效
家庭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
刘国庆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农村林地的合同无效
胡翔
俞开先
王洋
《人民司法》
2019
0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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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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