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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农村林地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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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翔 俞开先 王洋 《人民司法》 2019年第11期50-52,共3页
【裁判要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经营,且限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对四荒地等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才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主体经营。农村集... 【裁判要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经营,且限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对四荒地等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才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主体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耕地、林地、草地发包给其他主体经营的,该合同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论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均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林地使用权 林木所有权 合同无效 家庭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 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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