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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与强奸罪客观行为的异同
1
作者
俞永乐
《法商论坛》
2011年第1期159-160,共2页
抢劫罪、强奸罪的客观行为结构都是于段行为+目的行为,两行为的完成对于犯罪完成形念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必须要使被害人丧失意思自由,而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意思瑕疵足以。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有利于犯...
抢劫罪、强奸罪的客观行为结构都是于段行为+目的行为,两行为的完成对于犯罪完成形念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必须要使被害人丧失意思自由,而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意思瑕疵足以。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有利于犯罪定型,而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用于判定被害人的意思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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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抢劫罪
强奸罪
手段行为
意思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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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客观行为的异同
1
作者
俞永乐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法商论坛》
2011年第1期159-160,共2页
文摘
抢劫罪、强奸罪的客观行为结构都是于段行为+目的行为,两行为的完成对于犯罪完成形念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必须要使被害人丧失意思自由,而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意思瑕疵足以。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有利于犯罪定型,而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用于判定被害人的意思瑕疵。
关键词
抢劫罪
强奸罪
手段行为
意思自由
分类号
D924.3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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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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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客观行为的异同
俞永乐
《法商论坛》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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