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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收集使用的法益衡平路径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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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陶涛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2年第3期182-186,共5页
大数据应用所催生的虚拟空间的交往,需经企业收集、处理、使用个人信息而成立。在此过程中,个人与企业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基于路径依赖,既成法律往往预设“私权神圣”立场,教条地适用目的限制原则,严格限制企业对个人信息的收... 大数据应用所催生的虚拟空间的交往,需经企业收集、处理、使用个人信息而成立。在此过程中,个人与企业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基于路径依赖,既成法律往往预设“私权神圣”立场,教条地适用目的限制原则,严格限制企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把个人信息当作绝对利益加以保护。长远来看,拒绝将企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与个人信息保护做正当利益衡量,反而不利于技术进步与虚拟空间本身的发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进行合目的解释可知,应对个人信息去除绝对性预设:在个人信息的应然分类下,保护个人敏感信息之余,可允许企业对个人非敏感信息进行收集使用,并在有限条件下适度突破,以构造关于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的法益衡平保护理念与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体权利保护 目的限制原则 法益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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