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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泽公司应否对股东印染厂自身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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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建忠 倪冬珍 《法律适用》 1994年第1期32-33,共2页
一、案情1988年6月11日,黄石纺织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与武汉市第二印染厂(以下简称印染厂)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机械厂供给印染厂LMH/S201A(34)—180布铗丝光机,总价款1060706.24元,合同履行期为1989年第二季度.机械厂如期... 一、案情1988年6月11日,黄石纺织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与武汉市第二印染厂(以下简称印染厂)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机械厂供给印染厂LMH/S201A(34)—180布铗丝光机,总价款1060706.24元,合同履行期为1989年第二季度.机械厂如期履行了合同,印染厂收货后,截止1992年8月,向机械厂支付定金和货款计57万余元,尚欠货款近49万元.1992年4月16日,印染厂与香港鸿大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大公司)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武汉荣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泽公司).印染厂将其固定资产3309.8万元投入合营公司,鸿大公司以出资1688万元的方式购买其中51%作为港方股权,而印染厂则拥有其中49%的股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务承担 染厂 无独立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 机械厂 第三人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律关系 丝光机 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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