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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荣泽公司应否对股东印染厂自身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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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建忠
倪冬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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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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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1994年第1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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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案情1988年6月11日,黄石纺织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与武汉市第二印染厂(以下简称印染厂)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机械厂供给印染厂LMH/S201A(34)—180布铗丝光机,总价款1060706.24元,合同履行期为1989年第二季度.机械厂如期履行了合同,印染厂收货后,截止1992年8月,向机械厂支付定金和货款计57万余元,尚欠货款近49万元.1992年4月16日,印染厂与香港鸿大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大公司)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武汉荣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泽公司).印染厂将其固定资产3309.8万元投入合营公司,鸿大公司以出资1688万元的方式购买其中51%作为港方股权,而印染厂则拥有其中49%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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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务承担
染厂
无独立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
机械厂
第三人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律关系
丝光机
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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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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