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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法》中汇编权存在的必要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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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广锐 《天府新论》 CSSCI 2008年第S2期233-234,共2页
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定时,规定了汇编权作为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之一。经过对《伯尔尼公约》和其他国家著作权法比较研究,以及对立法者立法意图的分析,汇编权完全可以被复制权等专有权利所取代,著作权法不应单设汇编权为其专有权... 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定时,规定了汇编权作为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之一。经过对《伯尔尼公约》和其他国家著作权法比较研究,以及对立法者立法意图的分析,汇编权完全可以被复制权等专有权利所取代,著作权法不应单设汇编权为其专有权利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汇编权 专有权利 著作权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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