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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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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津律 《中国社会保障》 2011年第5期39-39,共1页
近日,由福建省人社厅、经贸、住建、交通、水利等11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在该省行政区域内三年来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特别是建筑、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所有在闽从... 近日,由福建省人社厅、经贸、住建、交通、水利等11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在该省行政区域内三年来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特别是建筑、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所有在闽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金制度 企业工资 福建省 工程施工企业 劳动者工资 行政区域 交通 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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