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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先强奸后通奸应以强奸罪论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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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明华
傅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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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1985年第3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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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前,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常常遇到这种情况:即开始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而后来女方由同意顺从到多次与之通奸或鬼混。对这类案件,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不以强奸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不妥当的。对此,我们提出以下不同看法。首先,先强奸后通奸或鬼混的案件不按强奸罪处理,在刑法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强奸罪的最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妇女的意志是可变的,这种意志的改变决定着被告行为性质的改变。由被强奸变为通奸或鬼混,说明妇女的意志巳经由违背转变为不违背了,后者巳不是一种强奸行为,但它不会改变以前的强奸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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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强奸罪
强奸行为
通奸
违背妇女意志
强奸犯罪
犯罪分子
行为性质
受害人
强奸案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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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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