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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法确证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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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克劳斯.罗克辛 王德政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31-138,共8页
德国刑法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根据是二元的正当防卫概念,即个人权利的保护原则和社会权利的法确证原则,但此概念当前遭遇越来越多的反对。正当防卫的根据之一是个人保护原则。在此语境中,该理论也有助于法确证,亦即减少不法侵害的一般... 德国刑法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根据是二元的正当防卫概念,即个人权利的保护原则和社会权利的法确证原则,但此概念当前遭遇越来越多的反对。正当防卫的根据之一是个人保护原则。在此语境中,该理论也有助于法确证,亦即减少不法侵害的一般预防目的和社会和平秩序的维护。对正当防卫权进行社会伦理限制的根据是法确证利益的削弱,法确证原则由此获得了不同于个人保护原则的独立意义。以此方式,保护利益的超越被设定了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当防卫 个人保护原则 法确证原则 法确证利益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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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未遂与可能未遂的处罚根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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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克劳斯.罗克辛 张志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第5期125-132,共8页
从刑事政策角度而言,是否处罚不能未遂以及对之给予何种程度的处罚,无论在德国还是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极富争议的[2]。不能未遂的两类主要情形是工具不能未遂和对象不能未遂[3]。第一类情形,如行为人误以为手枪已上膛,以杀人的故意扣动... 从刑事政策角度而言,是否处罚不能未遂以及对之给予何种程度的处罚,无论在德国还是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极富争议的[2]。不能未遂的两类主要情形是工具不能未遂和对象不能未遂[3]。第一类情形,如行为人误以为手枪已上膛,以杀人的故意扣动扳机。第二类情形的案例则是,行为人朝预想的睡在床上的人开枪,不过事实上该人不久前已因心脏病死亡。在理论上,这两类不能未遂也可能同时发生,比如,行为人企图射杀某人时,没能认识到该人已经死亡且他自己的手枪也没有上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能未遂 重大无知 主观未遂论 印象理论 新危险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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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犯罪原理的发展与现代趋势 被引量: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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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克劳斯.罗克辛 王世洲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51-160,共10页
关键词 现代趋势 德国 原理 犯罪 法律制度 联邦最高法院 司法判决 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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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判立法之法益概念的检视 被引量: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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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克劳斯.罗克辛 陈璇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53-67,共15页
刑法的任务在于法益保护。德国等国宪法法院的多个判决说明,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在确定某一罪刑规范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上,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尽管作为一种最高法律原则,法益概念必然具有抽象性,但它可以通过一系列规则得以明确化。... 刑法的任务在于法益保护。德国等国宪法法院的多个判决说明,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在确定某一罪刑规范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上,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尽管作为一种最高法律原则,法益概念必然具有抽象性,但它可以通过一系列规则得以明确化。承认法益概念具有批判立法的功能,这与立法者享有一定创造空间的事实之间并不矛盾。行动犯所侵犯的同样也是法益,而不是感情。法益概念不仅具有刑事政策上的意义,而且还会对立法者产生约束力。即合比例性原则是判定某一规定是否合宪的决定性标准,而该原则的内容需要通过法益概念来得到具体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立法 宪法法院 合比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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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的保护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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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克劳斯.罗克辛 王世洲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87-98,共12页
一、查明真相与保护人格作为刑事程序的中心矛盾 在国家强制面前避免自证其罪与保护私人领域作为相互冲突的问题范围。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保护 被告人 德国 刑事程序 私人领域 自证其罪 国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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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与犯罪事实支配理论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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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克劳斯.罗克辛 劳东燕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09年第2期1-70,共70页
一、正犯与共犯的界分基础(一)正犯作为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在为正犯所具有的表现形式寻找一种与共犯(Teilnahme)相区别的一般标志时,人们必定说,正犯是在实现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核心人物(第25条)。共犯是一种通过唆... 一、正犯与共犯的界分基础(一)正犯作为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在为正犯所具有的表现形式寻找一种与共犯(Teilnahme)相区别的一般标志时,人们必定说,正犯是在实现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核心人物(第25条)。共犯是一种通过唆使而引发正犯的构成要件行为(第26条:教唆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事实 间接正犯 构成要件错误 联邦最高法院 直接正犯 帮助犯 边码 阻却 刑事处罚 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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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有组织的权力机构建立的犯罪支配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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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克劳斯.罗克辛 徐凌波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646-1654,共9页
组织支配是成立间接正犯的犯罪支配形式之一,为利用国家政权或其他有组织的权力机构下令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成立间接正犯提供了根据。组织支配理论在国际刑法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运用。成立组织支配需满足三个条件:其一,下令实施犯罪... 组织支配是成立间接正犯的犯罪支配形式之一,为利用国家政权或其他有组织的权力机构下令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成立间接正犯提供了根据。组织支配理论在国际刑法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运用。成立组织支配需满足三个条件:其一,下令实施犯罪者利用权力机构下达命令;其二,其所利用的权力机构具有法背离性;其三,直接实施犯罪的组织成员具有可替代性。权力机构的法背离性远远超出了个别行为的刑事可罚性内涵,它使得组织机构的成员不必担心受到刑事追诉而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犯罪,组织成员的可替代性则使得个别成员的意愿对于实施犯罪行为而言并不重要,两者均是组织支配成立的重要前提。在公司犯罪中,公司虽然具有组织形式但却不具有组织支配所要求的法背离性,因此不能借助组织支配理论肯定公司高管对于下属从事的犯罪行为成立间接正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支配 国际刑法 法背离性 成员的可替代性 公司高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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