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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法的新责任法——德国法的过错责任和危害责任以及欧洲共同体责任的方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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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克里斯迪安.冯.巴尔 江明光 王建华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70-74,共5页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为了使成员国的法律和共同体的行政规定相适应,于1985年7月25日颁布了关于瑕疵产品责任的方针。1990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产品责任法,也源出于该方针。欧洲共同体法第一次在民法的合同外责任法范围内起作用。 一、欧洲的...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为了使成员国的法律和共同体的行政规定相适应,于1985年7月25日颁布了关于瑕疵产品责任的方针。1990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产品责任法,也源出于该方针。欧洲共同体法第一次在民法的合同外责任法范围内起作用。 一、欧洲的产品、废物和劳务责任之比较 产品和废物方针与所提出的劳务方针之间,其最突出的区别,为过错责任和不依赖于过错的责任。 1.物质上的损害赔偿,绝对权利的侵害和法益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共同体的方针和方针建议法在原则上以物质损害的赔偿为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责任法 欧洲共同体法 无过错责任 制造人 德国法 新责任 侵权行为法 责任义务 事实构成 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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