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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法的新责任法——德国法的过错责任和危害责任以及欧洲共同体责任的方针法
1
作者
克里斯迪安.冯.巴尔
江明光
王建华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70-74,共5页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为了使成员国的法律和共同体的行政规定相适应,于1985年7月25日颁布了关于瑕疵产品责任的方针。1990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产品责任法,也源出于该方针。欧洲共同体法第一次在民法的合同外责任法范围内起作用。 一、欧洲的...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为了使成员国的法律和共同体的行政规定相适应,于1985年7月25日颁布了关于瑕疵产品责任的方针。1990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产品责任法,也源出于该方针。欧洲共同体法第一次在民法的合同外责任法范围内起作用。 一、欧洲的产品、废物和劳务责任之比较 产品和废物方针与所提出的劳务方针之间,其最突出的区别,为过错责任和不依赖于过错的责任。 1.物质上的损害赔偿,绝对权利的侵害和法益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共同体的方针和方针建议法在原则上以物质损害的赔偿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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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产品责任法
欧洲共同体法
无过错责任
制造人
德国法
新责任
侵权行为法
责任义务
事实构成
劳务
原文传递
题名
欧洲共同体法的新责任法——德国法的过错责任和危害责任以及欧洲共同体责任的方针法
1
作者
克里斯迪安.冯.巴尔
江明光
王建华
机构
华能法律事务中心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70-74,共5页
文摘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为了使成员国的法律和共同体的行政规定相适应,于1985年7月25日颁布了关于瑕疵产品责任的方针。1990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产品责任法,也源出于该方针。欧洲共同体法第一次在民法的合同外责任法范围内起作用。 一、欧洲的产品、废物和劳务责任之比较 产品和废物方针与所提出的劳务方针之间,其最突出的区别,为过错责任和不依赖于过错的责任。 1.物质上的损害赔偿,绝对权利的侵害和法益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共同体的方针和方针建议法在原则上以物质损害的赔偿为标准。
关键词
产品责任法
欧洲共同体法
无过错责任
制造人
德国法
新责任
侵权行为法
责任义务
事实构成
劳务
分类号
D99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欧洲共同体法的新责任法——德国法的过错责任和危害责任以及欧洲共同体责任的方针法
克里斯迪安.冯.巴尔
江明光
王建华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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