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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及主体——与吴丙新同志商榷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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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国云 关仕平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38-43,共6页
关于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之分。主观说主张刑法解释应揭示刑法的立法原意,客观说反对揭示立法原意,折衷说在二者之间调和。吴丙新同志反对主观说,并讲了许多理由。笔者认为,刑法解释只能揭示刑法的立法原意,不... 关于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之分。主观说主张刑法解释应揭示刑法的立法原意,客观说反对揭示立法原意,折衷说在二者之间调和。吴丙新同志反对主观说,并讲了许多理由。笔者认为,刑法解释只能揭示刑法的立法原意,不允许在法律之外寻找什么"活生生的法律"。关于刑法解释的主体,吴丙新同志认为立法机关、理论工作者和检察机关都不是刑法解释的主体,但法官是解释的主体。笔者与丙新的观点相左,并提出了商榷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解释 基本思想 解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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