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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赠的效力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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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远见 关华鹏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21-33,共13页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9条产生的遗赠发生债权效力还是物权效力的争论旷日持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消了对遗赠效力的明文规定,将该问题委诸学理。债权效力论错误地在遗赠效力与一般物权变动模式之间建立了直接关联,...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9条产生的遗赠发生债权效力还是物权效力的争论旷日持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消了对遗赠效力的明文规定,将该问题委诸学理。债权效力论错误地在遗赠效力与一般物权变动模式之间建立了直接关联,物权效力论则无法解释以种类物、未来物、他人物为标的的遗赠其效力如何等问题。为尊重遗赠人的意思自治,承认遗赠人可在遗嘱中自由决定遗赠发生债权还是物权效力,当为最优选择。债权性遗赠保证了遗赠标的的多样性与实现方式的灵活性,物权性遗赠则可令受遗赠人取得遗产更有保障。在受遗赠人为多人的场合,意定原则使得在受遗赠人内部建立更为精细的利益实现次序成为可能。当遗赠发生物权效力还是债权效力存有歧义时,意思表示的解释应以遗赠追求的目的为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赠 意思表示 债权效力 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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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不为不法行为”条件的法律行为效力——基于一种公序良俗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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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华鹏 《研究生法学》 2018年第6期74-87,共14页
《日本民法典》第132条规定:"附不法条件的法律行为为无效,以不实施不法行为为条件者,亦同。""不为不法行为"条件在实证法中初登场之际便被当作法律行为效力瑕疵对待,此种态度颇值商榷。在无法证明"不为不法行... 《日本民法典》第132条规定:"附不法条件的法律行为为无效,以不实施不法行为为条件者,亦同。""不为不法行为"条件在实证法中初登场之际便被当作法律行为效力瑕疵对待,此种态度颇值商榷。在无法证明"不为不法行为"条件先验地具有反社会性之情况下,实应将条件具体内容置于公序良俗原则下加以检验,以个别地确认其效力。而欲胜任此种检验职能,公序良俗原则必须进行内部概念的澄清:在"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概念间,应以"理性/历史"这对对立范畴为基础作一区分,各自划定其作用域,并以此导出违反公序/良俗之法律行为的认定在主观要件上的不同要求。至此,遂可在此新公序良俗论的框架下,以区分"利己/利他"的"动机二分"之方法,对纷繁芜杂的"不为不法行为"条件现实样态进行一一归置,分别确定其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为不法行为"条件 不法条件 规范意旨 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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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取回权论——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担保观的统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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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华鹏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4期197-212,共16页
《民法典》新规令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取回权性质变得微妙。一方面,在旗帜鲜明的动产担保功能主义改革背景下,立法者与学界都力倡出卖人所有权向担保物权的转化;另一方面,《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却未承认买受人有转让标的... 《民法典》新规令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取回权性质变得微妙。一方面,在旗帜鲜明的动产担保功能主义改革背景下,立法者与学界都力倡出卖人所有权向担保物权的转化;另一方面,《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却未承认买受人有转让标的物或在标的物上为第三人再设定担保的权利,仍然从形式主义立场上认可出卖人所有权的归属功能。此种制度安排为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担保观在所有权保留中的统合提供了契机:在同时满足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情形以及《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规定的诸类特定违约情形时,出卖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通过返还请求权取回标的物,终局地回复所有权的完满状态;亦可不解除合同,基于《民法典》第642、643条之规定临时取回标的物,在买受人不予配合或回赎期间经过买受人未回赎时,通过担保物权程序就标的物变价求偿。两种可供出卖人选择的取回权模式下,所有权保留登记亦各自发挥不同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出卖人取回权 形式主义 功能主义 担保观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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