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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调整干部“先任职、后任命”现象应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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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内法 《人大建设》 2002年第9期34-34,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现实中,一些基层法除在干部调整任命时,存在'先任职、后任命'的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如某法院在机构改革中,对部分中层千部进行了调整,在没有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情况下,这些中层干部已走马上任。在法院的一些会议上、文件里,在辖区的千部群众中,便开始称其'庭长'、'副庭长'了,在实际工作中行使了未被任命职务的权力。这种'先任职、后任命'的现象,其危害性是很大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干部调整 人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反腐败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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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中院印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宣传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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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内法 《四川审判》 2002年第6期59-59,共1页
关键词 内江市 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 四川 调查研究 学术论文 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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