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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贷款制度的理论反思及其功能化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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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张仪昭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8-192,共15页
企业委托贷款制度是企业融资创新与金融监管政策结合的产物,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制度中的角色定位既有监管属性又有代理人特征。商业银行在金融法与民商法中的二元定位为委托贷款法律关系的厘清造成了混乱,不仅未能发挥更好的监督能效,... 企业委托贷款制度是企业融资创新与金融监管政策结合的产物,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制度中的角色定位既有监管属性又有代理人特征。商业银行在金融法与民商法中的二元定位为委托贷款法律关系的厘清造成了混乱,不仅未能发挥更好的监督能效,而且引发了不容小觑的金融风险。因此,规制委托贷款需要从民商法与金融法结合视角,通过厘清委托贷款中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内外部法律关系,合理安排委托贷款法律关系各方权利格局,实现商业银行民事责任的归位与强化,以维护主体间利益平衡。推动委托贷款立法与司法规制系统适配,行政监管与金融司法协调互补,以促进委托贷款理论革新与制度优化,实现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制度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贷款 监管属性 代理特征 民商法与金融法交叉 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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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存货动态质押案外人异议之诉权利判定及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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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候曼曼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6-46,共11页
存货动态质押质物具有流动性且以共同占有为公示方式,较之传统质押模式具有显著灵活性优势,但也蕴含权利冲突风险。除正常设立存货动态质押权外,善意取得规则也可适用于因无权处分设定质权等担保物权或所有权的情形,受让人若为专业信贷... 存货动态质押质物具有流动性且以共同占有为公示方式,较之传统质押模式具有显著灵活性优势,但也蕴含权利冲突风险。除正常设立存货动态质押权外,善意取得规则也可适用于因无权处分设定质权等担保物权或所有权的情形,受让人若为专业信贷机构或其他商事主体,则其注意义务更高,“善意”的认定标准较普通民事主体更为严格。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判断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应当综合考虑申请强制执行人与案外人享有的实体性权益,以及双方的利益衡平。案外人享有的存货动态质押权原则上不得排除申请强制执行人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除非此时强制执行会大幅减损存货价值;案外人享有的所有权与申请强制执行人的存货动态质押权对抗时,优先保护合理信赖权利外观公示一方的利益,丧失利益的一方可以基于基础关系寻求内部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货动态质押 强制执行 质押监管 善意取得 案外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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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职务代理制度的体系化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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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7-86,共10页
职务代理系以团体组织中的职位为基础且持续产生代理行为的特殊委托代理,其价值体系由团体自治与交易安全共同塑造。职务代理的职权范围可以依据法律、章程和交易习惯从相应的职务进行推断。针对职务代理职权范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 职务代理系以团体组织中的职位为基础且持续产生代理行为的特殊委托代理,其价值体系由团体自治与交易安全共同塑造。职务代理的职权范围可以依据法律、章程和交易习惯从相应的职务进行推断。针对职务代理职权范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通过“以日常交易为原则”与“以重大交易为例外”的立法设置使职务代理权的权限最大化。《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从属于第172条表见代理的情况,职务代理权人逾越职权范围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的可归责性属于组织风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职务代理权限范围的限制可以分为法定限制、约定且公示限制与约定不公示限制三种类型。在效力上,法定限制可以对抗善意相对人,但是约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代理 职权范围 组织风险 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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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利益的体系定位与私法救济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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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舒广 《南大法学》 2023年第1期95-111,共17页
我国应当以公司利益为核心构建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利益具有独立性构造,中小股东依附于公司利益才能获得周延保护。应当摆脱实际损害标准的传统侵权思维,公司意思表示本身即可构成公司利益的内容。区分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 我国应当以公司利益为核心构建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利益具有独立性构造,中小股东依附于公司利益才能获得周延保护。应当摆脱实际损害标准的传统侵权思维,公司意思表示本身即可构成公司利益的内容。区分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不以实际损害为侵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要件,在责任承担上协调适用侵权法上的多元责任承担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存在职能交错和身份交错现象时,以实现公司利益的最优救济为导向确立侵权主体。归入权与侵权责任并行不悖,二者衔接适用可以实现对公司利益的充分救济。基于对交易市场规律的尊重,宜通过司法有限介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限制、关联交易的适度开放、承担社会责任的边界等途径设定公司利益的保护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利益 公司决议瑕疵 社会责任 私法保护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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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伦理、自治与强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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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63-173,共11页
受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近年来家庭秩序与传统家国观念频受挑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弱者保护等原则,反映了立法者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传统伦理与现代法理、家庭本位与个体自由、国家... 受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近年来家庭秩序与传统家国观念频受挑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弱者保护等原则,反映了立法者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传统伦理与现代法理、家庭本位与个体自由、国家管制与家庭自治等理念的贯彻与平衡。家庭伦理与现代法理的共治旨在追求家庭共同体的完整和睦、家庭成员在情感与利益上的互利互助,以及个人尊严、自由与幸福的自我实现之间的平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第1041条第1款)以及强调家风建设等伦理道德理念,表明婚姻家庭编兼顾维护家庭团体属性与保障成员个人自由的立法思路;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所包含的实质正义理念,为法官对有关身份关系协议进行形式控制与法律审查提供了价值指引,有利于妥当平衡家庭法领域个人的自治权与弱者获得实质公平保护之间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家庭法 家庭伦理 家文化 《民法典》 家庭自治 弱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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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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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刘冰洋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61-73,共13页
在职场这一特殊场域,信息处理的权力势差真正“兑现”为权力关系。用人单位在实施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信息处理行为时,其背后的管理权容易形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碾压”。现有的解决方案均难以发挥理想效果,应当运用解释论方法探索有... 在职场这一特殊场域,信息处理的权力势差真正“兑现”为权力关系。用人单位在实施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信息处理行为时,其背后的管理权容易形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碾压”。现有的解决方案均难以发挥理想效果,应当运用解释论方法探索有助于解决困境的法律适用基准。集体合意作为个人同意的“替代者”,理应充分还原同意的自治性,要求劳动规章和集体合同的制定(签订)过程遵循法定程序、合意代表具有相关“自利决定能力”、用人单位有效地提供信息。“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在适用时应充分兼顾用人单位管理利益,于具体情境中结合比例原则综合考虑“关联性”“均衡的信息处理方式”“最小的信息处理范围”三个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力资源管理 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 集体合意 必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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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无效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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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73-89,共17页
家事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家庭共同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三方面的复杂维度构成的价值秩序决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特殊性质。无效婚姻转换为有效婚姻不仅包括当事人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还包括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不具有... 家事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家庭共同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三方面的复杂维度构成的价值秩序决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特殊性质。无效婚姻转换为有效婚姻不仅包括当事人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还包括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不具有自然血亲关系的平辈兄弟(堂、表)姐妹之间缔结婚姻关系,以及前婚已经消灭,后婚转换为有效婚姻的情形。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失方请求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包括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两方面。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原则上属于共同共有,这与离婚的法律后果极为相似。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当事人一方以夫妻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形,应当在外观主义下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人身关系 无过错方 财产关系 外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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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共属性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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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社会科学辑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02-110,F0003,共10页
个人信用权是征信机构在债务履行风险层面对个人作出的专业性社会评价。在数字时代,个人信用权以个人信用信息为基础,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共属性是其得以被传播和利用的正当性基础。市场化的征信系统依靠平台机构和算法使个人的交易情况、... 个人信用权是征信机构在债务履行风险层面对个人作出的专业性社会评价。在数字时代,个人信用权以个人信用信息为基础,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共属性是其得以被传播和利用的正当性基础。市场化的征信系统依靠平台机构和算法使个人的交易情况、行为轨迹乃至社交状态等转化为信用信息,并通过自动化决策和分析形成个人信用评价的“数字身份”。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应当结合金融服务活动的目的,根据具体情形进行适当宽松的判断。个人信用权的侵害应当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再适用《民法典》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个人信用评价降低的判断无须要求“社会公众公开性”,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以所受精神损害达到的严重程度为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用信息 个人信用权 公共属性 平台机构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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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立法目的条款的功能重释与司法适用
9
作者 冉克平 张仪昭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11,共11页
《公司法(二审稿)》对《公司法》立法目的条款进行了增订与完善,该款的法理本质、司法适用与功能发挥等问题亟待厘清。宏观上,立法目的条款塑造了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品格,为公司法修订提供价值指引;微观上,立法目的条款对于公司法案件... 《公司法(二审稿)》对《公司法》立法目的条款进行了增订与完善,该款的法理本质、司法适用与功能发挥等问题亟待厘清。宏观上,立法目的条款塑造了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品格,为公司法修订提供价值指引;微观上,立法目的条款对于公司法案件裁判亦具有指导功能。《公司法》立法目的条款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有现象,在规范层面,《公司法》立法目的条款能够促进企业家精神弘扬和经济增长,促进公司、股东、债权人、企业家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推动实现共同富裕与中国式现代化;在实践层面,针对形式援引和场景单一的问题,应当引导《公司法》立法目的条款的有限司法适用,采取适当利益衡量方式进行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围绕立法目的之要求,为公司创新发展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推动中国经济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立法目的 企业家精神 司法适用 公司法修改 公司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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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有股权分割规则及其完善
10
作者 冉克平 陈丹怡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81-88,共8页
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过程,实质上是对夫妻双方所享有的股东权益再分配的过程。为实现股权权益的公平分割,首先需明确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对象及于包括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在内的全部股权权益,制度设计范围内对股权本身的分割不会损害有限... 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过程,实质上是对夫妻双方所享有的股东权益再分配的过程。为实现股权权益的公平分割,首先需明确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对象及于包括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在内的全部股权权益,制度设计范围内对股权本身的分割不会损害有限责任公司之人合性。完全隐名的非股东配偶基于其所享有的股权权益,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可主张分割股权本身而获得股东资格。不完全隐名的非股东配偶则无需受到上述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则的限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方式的确定应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为先,不能协商一致的,应根据夫妻双方对分割方式的不同意愿,由法院具体确定分割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共有股权 股权分割 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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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衔接路径 被引量:3
11
作者 谭佐财 冉克平 《新疆社会科学》 2023年第2期104-114,159,共12页
面对多元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宜遵循融合性、互补性和优劣顺位的基本路径构建衔接方案。针对刑事制裁与民事公益诉讼并行适用的实践乱象,应修正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逻辑并限缩其适用范围。针对违法处理信息与违反安全保护义务两种情形配... 面对多元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宜遵循融合性、互补性和优劣顺位的基本路径构建衔接方案。针对刑事制裁与民事公益诉讼并行适用的实践乱象,应修正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逻辑并限缩其适用范围。针对违法处理信息与违反安全保护义务两种情形配置不同的行刑衔接方案,对于前者构建多层次规制体系,对于后者限缩适用刑事责任。根据信息侵害危险是否具有紧迫性、持续性选择适用行政监管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组织或者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宜通过与检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发挥作用。应区分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侵权诉讼的适用情形与责任配置,采用行为规制进路的行政监管可以补足以损害或者风险为导向的侵权保护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公益诉讼 行政监管 侵权责任 衔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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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存货动态质押监管人的义务范围及责任承担
12
作者 候曼曼 冉克平 《新疆社会科学》 2023年第5期116-126,175,共12页
存货动态质押监管人兼具金融媒介和管理职能。质押监管协议性质一般为委托合同;在监管人排他性控制质物的情形下,质押监管协议为混合合同,监管人与质权人之间内含委托合同关系面向,监管人对出质人亦负有保管义务,从而又体现出仓储合同... 存货动态质押监管人兼具金融媒介和管理职能。质押监管协议性质一般为委托合同;在监管人排他性控制质物的情形下,质押监管协议为混合合同,监管人与质权人之间内含委托合同关系面向,监管人对出质人亦负有保管义务,从而又体现出仓储合同关系面向。监管人过错的判断标准为是否履行了与监管费用和监管能力相当的义务。在监管人单方违约时,监管人基于仓储合同承担的质物价值减少的赔偿金,由质权人基于物上代位权优先受偿;质权人还可以基于委托合同请求监管人赔偿。在监管人与出质人/第三人具有共同侵害质权的主观意思联络情形时,监管人与出质人/第三人承担真正连带责任;反之,则由直接侵害质权的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监管人在质权不能清偿的数额和质物减损价值双重限制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货动态质押 供应链金融 质押监管 义务范围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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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构造--兼评《民法总则》之规定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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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67-80,共14页
"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范旨在保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其构成与侵权责任无异,并非建立在意思自治及其瑕疵类型的基础之上,在适用上与通谋虚伪表示、债权撤销权、欺诈、无权处分、心中保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范旨在保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其构成与侵权责任无异,并非建立在意思自治及其瑕疵类型的基础之上,在适用上与通谋虚伪表示、债权撤销权、欺诈、无权处分、心中保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权行为等规范均可构成竞合状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范的适用状况表明,其不仅可以构成不法虚伪表示与不法隐藏行为,还包括避法行为类型。民法典总则立法应当完全废除"恶意串通"规范,基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思维,以"通谋虚伪表示"取而代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兼有通谋虚伪表示与避法行为规范的双重功能,前者可为"通谋虚伪表示"所替代,后者可被《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的禁止规范所吸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 合法形式 非法目的 通谋虚伪表示 避法行为 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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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缔结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效力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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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18-128,共11页
从合同法、继承法、婚姻家庭法等抽象出意思表示及其瑕疵,作为共同的"公因式"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婚姻缔结行为。婚姻缔结之中可能存在意思表示瑕疵,例如心中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重大误解)、欺诈以及胁迫等类型。在效力上... 从合同法、继承法、婚姻家庭法等抽象出意思表示及其瑕疵,作为共同的"公因式"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婚姻缔结行为。婚姻缔结之中可能存在意思表示瑕疵,例如心中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重大误解)、欺诈以及胁迫等类型。在效力上,缔结婚姻一方心中保留不影响婚姻的效力,但是因双方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以及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属于可撤销之婚姻。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维护以及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的原则,缔结婚姻时瑕疵意思表示效力例外应予以变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缔结 意思表示瑕疵 通谋虚伪表示 心中保留 重大误解 欺诈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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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中不动产买受人的法律地位——以“执行异议复议”的修改为中心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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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59-173,共15页
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之诉涉及买受人、申请执行人以及债务人三方利益的权衡,实体与程序交织,效率与公平互现。“执行异议复议”赋予不动产买受人与商品房消费者优先于债务人的金钱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无法透过事实物权说、法律物权说、... 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之诉涉及买受人、申请执行人以及债务人三方利益的权衡,实体与程序交织,效率与公平互现。“执行异议复议”赋予不动产买受人与商品房消费者优先于债务人的金钱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无法透过事实物权说、法律物权说、中间权利说以及物权期待理论进行正当化阐释,是司法实践为回应长期以来不动产登记现状而采取的合乎实质正义的权宜之计。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立,在执行异议之诉时应当废除一般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律地位,保留商品房消费者在法定条件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以保障住房消费者的生存利益。在借名购房的情形中,尽管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在实体法上存在较大分歧,但在程序法上基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质审查原则,借名人对被执行标的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金钱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 不动产买受人 不动产登记 物权期待权 商品房消费者 借名购房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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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引起的夫妻共同债务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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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104-110,共7页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与基本部分,是引起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原因。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取决于目的与手段两个方面,目的可以概括为"旨在维持家庭日常消费、养育子女以及医疗服务等交易行为",为满足该目的...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与基本部分,是引起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原因。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取决于目的与手段两个方面,目的可以概括为"旨在维持家庭日常消费、养育子女以及医疗服务等交易行为",为满足该目的的手段应当具有适当性。对婚姻共同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交易、分期付款的交易以及夫妻分居期间的交易,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日常家事代理权与财产法上的代理权存在差异,但是依据行为人的外观表象,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该行为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之内的,可以适用表见代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常家事代理权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夫妻共同生活 适当性 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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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及其法律保护 被引量:32
17
作者 冉克平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11-120,共10页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及行为特征三个层面,直接反映自然人独一无二与不可替代性的身体本质特征,将强烈的人身属性与巨大的经济、社会价值融为一体。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隐私性个人信息,单独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及行为特征三个层面,直接反映自然人独一无二与不可替代性的身体本质特征,将强烈的人身属性与巨大的经济、社会价值融为一体。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隐私性个人信息,单独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可以适用于隐私权规范,但涉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数据控制者则应当适用个人信息相关规范。法律应当平衡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与信息控制者汇聚、加工、处理形成的数据财产之间的利益关系。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商业化利用应当置于经营者—消费者的框架之下,经营者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消费者/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基于公共利益目的收集和公开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符合比例原则要求,兼顾收集和使用目标的实现与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个人敏感信息 隐私权 数据财产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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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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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03-111,共9页
《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仅作为一种民事利益并采用行为规制模式予以保护,将有利于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个人隐私信息属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重叠领域,在数字化时代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法律既要保障隐私信息主体... 《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仅作为一种民事利益并采用行为规制模式予以保护,将有利于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个人隐私信息属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重叠领域,在数字化时代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法律既要保障隐私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又要促进信息业者对于隐私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为隐私信息提供的单一的权利优先的保护模式,不仅难以为不同类型的个人隐私信息提供差异化保护,而且会削弱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基础。在《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可以被划分为敏感隐私信息与非敏感隐私信息,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结合社会的正常交往、交易关系以及公共利益三个因素,从而分别对《民法典》有关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条款进行动态化的阐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权 隐私信息 权利规制模式 行为规制模式 场景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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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私法自治——兼析《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 被引量:22
19
作者 冉克平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45-157,共13页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是强制性规范干预私法自治的引致与概括授权条款。鉴于社会转型时期特有的现实状况,在存疑时应将第153条第1款诠释为"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价值表达,以尽可能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是强制性规范干预私法自治的引致与概括授权条款。鉴于社会转型时期特有的现实状况,在存疑时应将第153条第1款诠释为"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价值表达,以尽可能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强制性规范的效力判断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规范目的设定的合宜程度,着眼于强制性规范干预私法自治的正当性;二是规范目的和法律行为无效这一手段之间的理性联系,意指强制性规范干预私法自治的合理性。法律行为违法可划分为主体、目的、标的与程序性违法,应结合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并依比例原则予以具体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性规范 私法自治 规范目的 比例原则 目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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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缔约制度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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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89-96,共8页
强制缔约是指依照法律规范,对某些民事主体施加的与他人缔结合同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该民事主体不得拒绝订立该合同。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强制缔约予以类型化,有助于深入认识强制缔约制度以及明确我国在强制缔约立法上的不足。强制缔约义... 强制缔约是指依照法律规范,对某些民事主体施加的与他人缔结合同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该民事主体不得拒绝订立该合同。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强制缔约予以类型化,有助于深入认识强制缔约制度以及明确我国在强制缔约立法上的不足。强制缔约义务的性质属于民事义务,实质上是先合同义务。强制缔约义务人在违反该义务时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缔约 缔约自由 类型化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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