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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开放式基金的法律设计——美国共同基金发展经验的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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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东黎 凌忠果 《法律与生活》 2002年第1期41-43,共3页
2000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在“超常规、创造性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思路指引下,开放式基金终于排上了基金发展的日程表。到... 2000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在“超常规、创造性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思路指引下,开放式基金终于排上了基金发展的日程表。到2001年底,已有三只开放式基金上市发售。 国外发达证券市场的经验表明,开放式基金代表着基金业的发展方向。在国际市场上,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开放式基金一直处于高速增长阶段,整个90年代其年均增长率达到21.75%。1999年底,开放式基金资产总规模已超过6.8万亿美元,至2000年中期已达7.3万亿美元,特别是在美国,开放式基金总资产已超过5万亿美元,超过了其商业银行的总资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开放式基金 基金发展 法律设计 机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 基金业 封闭式基金 证券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1940年投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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