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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标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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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 凌瑞翔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545-552,共8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罪,在适用上需具备危害公共安全性、现实危险性和危险相当性等三个特性,且三个特性相互之间呈递进关系。首先,危险方法需危害公共安全且公共安全,仅包括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罪,在适用上需具备危害公共安全性、现实危险性和危险相当性等三个特性,且三个特性相互之间呈递进关系。首先,危险方法需危害公共安全且公共安全,仅包括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失。其次,危害方法须具有现实危险性:行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存在即可,不要求转化成现实危害结果;现实危险一旦转化成危害结果,所造成的损害是行为人无法预测和把控的。最后,危险方法的危害程度需要与放火、爆炸、决水和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具有相当性:达到致人重伤、死亡的可能;危害行为的发生具有迅速扩散性;危害结果造成损害的范围具有随意扩散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适用标准 公共安全 现实危险 危险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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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结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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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 凌瑞翔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328-336,共9页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在条款性质上通常被认定为特别条款或注意条款,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三种认知偏差:防卫行为致人伤亡不负刑事责任之情形仅限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列举的侵害行为;针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列举以外的...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在条款性质上通常被认定为特别条款或注意条款,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三种认知偏差:防卫行为致人伤亡不负刑事责任之情形仅限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列举的侵害行为;针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列举以外的侵害行为进行防卫致人伤亡均需承担刑事责任;防卫人行使防卫权时针对防卫结果的主观态度不影响防卫过当的成立。为突破上述认知偏差以确定必要限度,结合相关案例分析,认为不能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单纯认定为特别条款,该款防卫权在行使过程中仍需符合必要限度即结果因素、行为因素和时间因素的要求,并以结果因素为核心,综合考量行为因素和时间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当防卫 条款性质 结果因素 行为因素 时间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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