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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领域单位犯罪的认定
被引量:
1
1
作者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俞昕水
+5 位作者
邹建华
李小东
刘
鑫
任留存
刘悛杰
徐南楠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23期25-27,共3页
互联网金融领域单位犯罪认定的难点之一在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规定制定的前提和基础值得商榷、规定前后标准不一、实务操作性不强、证据较难收集等,需从...
互联网金融领域单位犯罪认定的难点之一在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规定制定的前提和基础值得商榷、规定前后标准不一、实务操作性不强、证据较难收集等,需从上级层面及时回应、注重规定前后标准"同质化"、根据案情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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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单位犯罪
标准“同质化”
综合认定
原文传递
题名
互联网金融领域单位犯罪的认定
被引量:
1
1
作者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俞昕水
邹建华
李小东
刘
鑫
任留存
刘悛杰
徐南楠
机构
不详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23期25-27,共3页
基金
2019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关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若干实务问题研究”(SJ201906)部分研究成果
文摘
互联网金融领域单位犯罪认定的难点之一在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规定制定的前提和基础值得商榷、规定前后标准不一、实务操作性不强、证据较难收集等,需从上级层面及时回应、注重规定前后标准"同质化"、根据案情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单位犯罪
标准“同质化”
综合认定
分类号
D924.33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互联网金融领域单位犯罪的认定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俞昕水
邹建华
李小东
刘
鑫
任留存
刘悛杰
徐南楠
《中国检察官》
201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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