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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再议艾希曼承担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合理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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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泽
刘昕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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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山东省单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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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际法学刊》
2023年第2期86-105,156,157,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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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1961年以色列地方法院对纳粹战犯,犹太问题“最终解决方案”的重要组织者阿道夫·艾希曼进行了审判。该案所牵涉证人证言与证据材料十分庞杂,同时纽伦堡审判所确定的上级命令不得作为公然性质犯罪的抗辩这一判决要旨贯穿了庭审的始终,这些元素均为该案赋予了现实的研究意义。但或许是因为管辖法院系以色列这一主权国家的国内法院而非如同纽伦堡审判意义上的国际法庭,艾希曼案在个人国际刑事责任承担理论领域引起的关注远不及道德哲学与行政组织学领域。除此之外,随着研究的深入,底层的基础性问题不断涌现,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艾希曼承担个人刑事责任的伦理学基础与行政组织体系框架下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的分配问题。针对该系列问题,单纯依靠现有的国际法理论似乎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因此有必要借鉴上述学科相对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为艾希曼承担个人刑事责任的合理性基础进行补强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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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艾希曼案
上级命令
平庸之恶
绝对律令
行政忠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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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ichmann Case
superior commands
banality of Evil
categorical imperative
responsi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loy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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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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