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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商法产生途径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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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旭伟 刘栗平 《研究生法学》 1997年第1期5-9,共5页
本世纪初,以《钦定大清商律》(1904年1月)的出现为肇基,拉开了清末大规模修律的帷幕。从而破天荒地在中国大地上出现了以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为代表的近代法律制度,中国传统法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结构第一次遭受... 本世纪初,以《钦定大清商律》(1904年1月)的出现为肇基,拉开了清末大规模修律的帷幕。从而破天荒地在中国大地上出现了以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为代表的近代法律制度,中国传统法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结构第一次遭受沉重打击,开始和世界先进的法律接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程遂由此启动。中国近代商法的出现蕴含着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必然,但它最终却与之脱节。这不能不说是足以令国人莫不击节叹息的一大憾事,总结和反思其间的经验、教训,于历史、于现实均有重要意义。一、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法 产生途径 中西方 商品经济 中国近代 商人阶层 法律规范 商业活动 中国传统法律 民族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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