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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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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琬乔 《财经法学》 CSSCI 2022年第5期107-123,共17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0条对两个以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共同处理行为进行规制,规定了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2款虽然采纳了“依法承担”之表述,但在性质上仍属于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包含完整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如果将...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0条对两个以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共同处理行为进行规制,规定了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2款虽然采纳了“依法承担”之表述,但在性质上仍属于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包含完整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如果将其参引《民法典》多数人侵权责任的规定,将面临规范目的无法融洽、构成要件适用困难等难题。“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构建了共同处理的基本场景,对此,应坚持功能性路径,借鉴动态系统论原理,结合协作意愿、目的相似性、相互访问数据库的可能性以及信息主体的客观预期等要素,综合考察具体场景中信息处理者实际施加的影响力,进行共同处理的场景识别。认定共同处理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满足如下要件:共同处理者应参与处理行为,但无须均实施直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及精神损害;主观归责采过错推定原则;因果关系证明采对受害者有利的证明规则以矫正信息主体证明能力不足、证明成本过高的劣势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共同处理 侵权损害赔偿 连带责任 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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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对登记规则的参照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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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琬乔 《西部法学评论》 2022年第4期117-132,共16页
《民法典》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能否参照适用第368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之规则需要大量解释论工作。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应统一于遗产继承的物权变动体系,《民法典》第230条只适用于“继承开始后”第一阶段的物权变动,遗... 《民法典》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能否参照适用第368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之规则需要大量解释论工作。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应统一于遗产继承的物权变动体系,《民法典》第230条只适用于“继承开始后”第一阶段的物权变动,遗嘱继承人基于继承人共同体身份共同共有遗产,受遗赠人享有请求遗产管理人完成特定给付之债权请求权。在“遗产分割”第二阶段,遗嘱继承人由共同共有转为单独所有的物权变动需经转移登记,遗产管理人亦负有协助受遗赠人进行转移登记的义务。通过遗嘱继承、遗赠取得居住权均需参照适用第368条登记生效要件规则。遗嘱继承人尚未进行居住权登记时,可通过物权请求权与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保护居住利益。受遗赠人尚未进行居住权登记且占有住宅时,可通过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与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保护居住利益。当非因受遗赠人过错无法进行居住权登记时,受遗赠人可通过类推适用预告登记制度使债权请求权获得暂时的物权性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遗嘱设立 遗嘱继承 遗赠 登记规则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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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无责赔付”范围与限额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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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琬乔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第8期256-257,共2页
目前,我国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构建了分项限额、责任限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基本赔付模式。而由“无责赔付”引发的学界与社会公众... 目前,我国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构建了分项限额、责任限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基本赔付模式。而由“无责赔付”引发的学界与社会公众的争议从未停止。本文从“无责赔付”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入手进行分析,认为“无责赔付”对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并获得及时赔付具有重要意义,应肯定该制度的功能。同时,本文认为“无责赔付”仅应在财产损失一项中区分有责或者无责,从而规定不同的赔偿限额,在人身损害中采取统一的赔付额度,并将死亡与伤残损害分项置之,以实现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责赔付 制度功能 责任限额 分项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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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服务提供能力问题—基于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县柏杨镇寒池乡实地调研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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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琬乔 《中国电子商务》 2014年第7期208-208,共1页
笔者曾针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基层的实施难点一以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县柏杨镇寒池乡为例”进行实地调研。发现虽然该制度有种种优势,但对于偏远落后的山区来说,许多方面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同时笔者认为一项制度的服务提供... 笔者曾针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基层的实施难点一以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县柏杨镇寒池乡为例”进行实地调研。发现虽然该制度有种种优势,但对于偏远落后的山区来说,许多方面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同时笔者认为一项制度的服务提供能力是直接影响该项制度能否惠及人民群众的关键因素。本文就新农保制度的服务提供能力问题结合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县柏杨镇寒池乡的实地调研情况浅谈一些个人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农保 偏远山区 服务提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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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会计师过失审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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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琬乔 《湖湘法学评论》 2024年第4期81-99,共19页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会计师过失审计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应从“看门人”功能失效转向对投资者合理信赖落空的责任。会计师的重大过失判断以审计准则为主要依据,其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非基于共同侵权责任、帮助人责任或者无意...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会计师过失审计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应从“看门人”功能失效转向对投资者合理信赖落空的责任。会计师的重大过失判断以审计准则为主要依据,其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非基于共同侵权责任、帮助人责任或者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而是“所有人均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是符合完全赔偿原则与禁止不当得利原则的必然选择”这一法理的运用。会计师的一般过失判断标准应严于审计准则,以勤勉尽职为主要价值判断依据,其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是“未进行谨慎业务活动而导致真正机会丧失”的等值。比例连带责任是为规范《民法典》第1171条竞合因果关系案型的特殊情形而产生,不应适用于会计师一般过失时与发行人的共同责任形态。会计师对真正机会丧失的责任类似于安保义务人一般过失时对危险源控制失败后的机会丧失责任,且补充责任蕴含的法律政策选择、制度功能有益于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实现会计师与投资者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虚假陈述 会计师 过失审计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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