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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的行为应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
作者
刘长均
《法律与监督》
2008年第7期45-46,共2页
犯罪嫌疑人古某系某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的一名庭长,2000年5月在作为审判长承办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古某收受该案原告刘某送的好处费3000元,在未开庭审理及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原被告双方均未参加的情况下(该案...
犯罪嫌疑人古某系某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的一名庭长,2000年5月在作为审判长承办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古某收受该案原告刘某送的好处费3000元,在未开庭审理及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原被告双方均未参加的情况下(该案适用的普通程序),古某伪造了一份庭审笔录,伪造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的名单,伪造了原被告双方的签名并在伪造的签名上面按上自己的手印,之后古某即起草了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计16000余元),在未经该院领导批准及签发的情况下,古某趁该院办公室管理人员疏忽之际擅自加盖了该院公章,然后将该判决书向原被告双方作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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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人身损害赔偿
民事判决书
行为
民事诉讼案件
开庭审理
犯罪嫌疑人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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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古某的行为应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
作者
刘长均
机构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
出处
《法律与监督》
2008年第7期45-46,共2页
文摘
犯罪嫌疑人古某系某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的一名庭长,2000年5月在作为审判长承办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古某收受该案原告刘某送的好处费3000元,在未开庭审理及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原被告双方均未参加的情况下(该案适用的普通程序),古某伪造了一份庭审笔录,伪造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的名单,伪造了原被告双方的签名并在伪造的签名上面按上自己的手印,之后古某即起草了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计16000余元),在未经该院领导批准及签发的情况下,古某趁该院办公室管理人员疏忽之际擅自加盖了该院公章,然后将该判决书向原被告双方作了宣判。
关键词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人身损害赔偿
民事判决书
行为
民事诉讼案件
开庭审理
犯罪嫌疑人
人民陪审员
分类号
D924.393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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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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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某的行为应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刘长均
《法律与监督》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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