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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的行为应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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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长均 《法律与监督》 2008年第7期45-46,共2页
犯罪嫌疑人古某系某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的一名庭长,2000年5月在作为审判长承办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古某收受该案原告刘某送的好处费3000元,在未开庭审理及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原被告双方均未参加的情况下(该案... 犯罪嫌疑人古某系某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的一名庭长,2000年5月在作为审判长承办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古某收受该案原告刘某送的好处费3000元,在未开庭审理及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原被告双方均未参加的情况下(该案适用的普通程序),古某伪造了一份庭审笔录,伪造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的名单,伪造了原被告双方的签名并在伪造的签名上面按上自己的手印,之后古某即起草了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计16000余元),在未经该院领导批准及签发的情况下,古某趁该院办公室管理人员疏忽之际擅自加盖了该院公章,然后将该判决书向原被告双方作了宣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人身损害赔偿 民事判决书 行为 民事诉讼案件 开庭审理 犯罪嫌疑人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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